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有朋友问,我儿子对我不好我想断绝我们之间的亲子关系?或者是我爸与我妈离婚了,又重新找人结婚了,对我不好,我想断绝关系可以吗?或者是我想登报断绝亲子关系,断绝亲子关系后我是否是就不需承担赡养义务了吗?现本律师就相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亲子关系”
从法律上来讲,亲子关系一般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也即亲子关系源自遗传与DNA。
二、登报声明断绝(脱离)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由于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身份关系,那么从出生那一刻就注定了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来断绝(脱离)。即使在报纸上进行了声明,在法律上也不可能达到断绝(脱离)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所谓的登报声明或公证解除亲子关系的行为,是一般民众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这种声明,更多只是为了表达当事人断绝亲情的决心,却不能起到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作用,因为双方的血缘关系不可能因为一则声明就斩断。
三、声明断绝亲子关系后法定义务能否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也就是说,亲子关系不能通过声明或登报公告方式断绝,成年子女对父母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能力的父母的抚养、赡养义务均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或人为的方式免除,若双方通过该方式约定,该约定也因为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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