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标题,有的人可能会问:“什么是意定监护”?有的人可能会说:“我不需要什么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与权利等。
一、法律依据
关于意定监护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关于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监护权限制: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什么人需要考虑意定监护?
法律规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指定意定监护人。也就是说,精神正常且已年满18周岁的人。
2015年4月24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为年满六十的老人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这意味着监护关系不再受血缘关系的约束,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监护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是中国内地最早引入“意定监护”概念并参与相关立法的法学专家。考虑到失能失智现象不局限于老年人,李霞说,“十八岁成年到老年失去能力前,可能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导致身体残疾,或者大脑功能受损伤,”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33条将“意定监护”这一概念的适用人群,扩大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常情况下,以下人员对意定监护人的需要比较迫切:
1. 老年人,尤其是丧偶的孤寡老人、已离婚或正在离婚且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比如空巢老人、失独老人。
2. 智障人士的父母。如自闭症儿童的父母。
3.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父母。年轻的父母,如果有个什么意外,谁来照顾年幼的子女?当然,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从这种意义上讲,意定监护协议与遗嘱有异曲同工之效。
4. 患重疾的成年独生子女,为了妥善安排父或母的养老问题。
5. 同性恋者,希望在另一半面临重大疾病时,有权进行手术签字或代为行使民事权利。这类人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又被称为“另类结婚证”。
三、意定监护案例
案例1:空巢老人
绵竹市九龙镇白玉村村民吴大爷已与其配偶离婚多年,仅生育一个儿子,也已外出打工多年且自2014年起,已失联数年。目前,吴大爷孤独一人生活。他还有个干儿子徐某,平时对他很好,经常关照他。由于年事已高,吴大爷提出,能否让其干儿子对其履行监护职责。
了解情况后,律师认为,吴大爷可以和徐某申办一个“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律师不仅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反复推敲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拟定了意定监护协议,还积极联系了当地村民委员会,希望村委会在意定监护中扮演监督人的角色。最终,在当地村委会的监督下,吴大爷、徐某分别在意定监护协议书上签字。同时,作为监督人,当地村支部书记也在协议书上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至此,吴大爷的养老问题最终得以落实。
在社会老龄化程度加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情况日益严重。现存的法定监护制度已无法完全满足现代“空巢老人”的实际需要。因此,在老人清醒时,自己指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成为了另一个可行方案。
案例2:患癌年轻人
年轻的男士赵凯,查出了癌症,医生预测,只有三个月的时间了。他刚结婚两年,女儿只有一岁。赵凯担心妻子将来改嫁,没有人照顾女儿,希望做意定监护,指定母亲是女儿的监护人。
从法律层面上,赵凯的母亲是他为女儿指定的意定监护人,而妻子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两者的位阶顺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为赵凯办理的时候,律师考虑,赵凯的母亲相当于他死后意志的延续,“不是说剥夺了他太太的监护权,而是选择了自己的母亲代表他的角色,和太太共同履行职责。”
最终,律师决定在条文中写明,母亲代替赵凯履行监护的责任,和女儿的母亲有同等的权利。具体到女儿将来的读书、财产支配、照料和更名权,都需要母亲和妻子的共同协商决定。等女儿成长到有自我意识的阶段,再询问女儿本人的意愿。
弥留之际,赵凯“像地道战一样”,躲着妻子面谈协议细节。协议完成后,赵凯离世,妻子这才得知了协议的存在,她平静地接受了。
案例3:无子女的离婚老人
无子女且正在与老伴诉讼离婚的72岁的杭州李奶奶,在律师的建议下委托其68岁的弟弟作为其意定监护人,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案例4:多子女老人指定意定监护人
上海市宝山区居民甲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乙商量,由他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乙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陪同甲到附近的某公证处咨询。
2016年10月12日,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接待了他们,通过与甲谈话聊天,确认了甲神志清醒,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小儿子乙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公证机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李某引导甲乙双方到专门的录音录像办证室,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甲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小儿子乙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乙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乙明确表示愿意负责父亲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随后,公证员向甲乙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公证员进一步告诉甲,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乙,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公证员还告诉甲,公证机构将为甲乙双方设立的意定监护协议保密,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甲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以维护甲、乙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甲和乙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李某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甲、乙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甲、乙各持一份。公证员李某于公证书出具当日,将意定监护协议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四、意定监护与遗嘱的关系
“意定监护比遗嘱更谨慎,遗嘱是闭了眼睛以后的事,但是意定监护处理的是生不如死时候的事。”意定监护的启动大都在失能失智阶段,“打个比方,我昏迷在ICU病房,需要一个信任的人来为我做决定,要不要继续维持生命?要不要积极治疗?如果康复了,要去养老院还是回家护理?”
五、关于意定监护的监督人
在日本,意定监护配套有监督人制度,当办理人进入失能失智阶段后,由法院指派监督人。而在中国内地,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诸多案例中,没有监督人的占到90%,许多委托人出于对监护人的信任表示不需要监督。“一旦建立了监护关系,某些时候监护人就掌握了被监护人的‘生杀大权’,”有专业人士说,监督机制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
监督人最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专业的社会组织,而目前中国内地并没有此类组织。没有监督人的情况下,实践上是由公证处承担监督职能,一份协议签下来,公证处要求监护人每个月定期反馈被监护人的状态,拍照片、视频、写文章。
除此以外,专业人士认为,意定监护制度属于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当事人使用这种制度时,合适的兼具公权性质的司法机构辅助支持必不可少。在日本,意定监护协议生效需要由法院判定被监护人进入失能、失智状态。而中国内地目前的实践里,公证处代替了这一部分职能,负责审查医疗机构诊断报告或医学鉴定报告、或依据法院裁判文书,判定老人进入失能失智阶段后,再根据意定监护协议,为监护人出具有监护资格的公证文书。某深耕于该领域的人士申请设立的监察中心履行职业社会监督人职责,但由于现行立法与政策法规等没有出台相关细则,相关政府部门也不知道如何审批,于是就拖延至今未解决。
六、关于意定监护协议
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意定监护协议文书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律师、公证机构与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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