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盗版还去买算侵权吗
对于那些持有未经授权版本软件的用户来说,只有在他们确实不知情且没有任何合理原因去了解该款软件是否为正版,这样情况下才可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这些用户仍需要立即停止使用和销毁相关的盗版软件,如果销毁软件将会给其他使用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话,那么这些使用者则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所有者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之后,继续享有对该软件的使用权。
如果使用者明知所购软件为盗版却仍然进行购买,这无疑会构成侵权行为。
二、原告起诉部分侵权人法院是不是必须追加被告
所谓必要的共同被告,乃是指那些在案件的诉讼标的上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联系,同时又与原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益牵连之人。
若不满足以上这一条件,便无权将其追加为被告。
例如在针对个人合伙提起诉讼时,理应将所有的合伙成员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处理;再比如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这类公司与被挂靠的集体企业之间也应当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
对于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即使提出了追加请求,也不应予以许可。
三、抄袭侵权怎么处罚
1. 如行为人采用剽窃他人作品的手法从事商业化操作,必须立刻终止对原作品的侵权行径,并且通过积极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向受害方表达由衷的歉意以及进行相应的补偿性经济赔偿等多种措施来负担起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 当涉及到侵犯版权或与版权相关权益的事件发生时,侵权方有义务根据受侵一方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
3. 倘若实际损失具体数额难以明确界定,也未能从其他途径找到有效证据加以支持,那么可以考虑将侵权人自侵权行为实施之日起所获取的所有非法盈利收入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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