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类型
合同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撤销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五)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急迫需要等情况下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撤销已成立合同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撤销合同。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乘人之危是指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撤销权的时效
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需根据不同情形区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超过该一年期限,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若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在胁迫状态下,当事人难以自由行使权利,所以从胁迫行为结束开始计算时效。
另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相较于一般情形,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更短,体现了对交易稳定性的维护。
还有,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是为了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总之,合同撤销权的时效规定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交易的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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