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判多少年?,误杀3拐卖儿童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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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判多少年最新刑法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志提交的一条关于《关于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开展综合治理》的建议引起热议。在阎志的这份建议中,提到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参照绑架罪,直接调整为十年以上,从严打击。
3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公益组织创始人张宝艳。她在去年也提出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该参照绑架罪,最低十年起刑的建议。她非常高兴有代表委员在持续关注此事。她表示其实目前每年发生的拐卖儿童案件已经非常少,有十几起,并且这些孩子基本都能被找回来。
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志 图据上游新闻
代表建议:拐卖儿童犯罪量刑调为十年以上
阎志在提交的建议中提到,从整体上看,随着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我国反拐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拐卖儿童犯罪发案数总体下降,但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尚未完全消失。其原因在于部分地区重男轻女思想泛滥,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国家对拐卖犯罪量刑仍相对较轻,部分拐卖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甚至将罪恶主场由线下向线上转移,隐蔽性增强。
阎志建议,完善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拐卖儿童的惩罚力度。建议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参照绑架罪,直接调整为十年以上,从严打击。从源头上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身份识别系统。将新生儿指纹、血液采集纳入初次身份登记必备流程,提高儿童生物识别率,建立全国联网的人口资料库。另外,要加强医院对出生证办理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倒卖出生证、伪造亲子鉴定等灰色产业,切断伪造身份证明利益链条,打击非法落户行为。
“宝贝回家”创始人去年的建议得到了反馈
张宝艳 图据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公益组织创始人张宝艳在去年便提出了“对人贩子终身追责”和“对人贩子加大量刑”的建议。
3月6日,张宝艳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她非常高兴今年仍然有代表委员关注拐卖儿童犯罪这个话题。其实她在去年就已经提出类似观点,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该参照绑架罪,最低十年起刑,最高直至死刑。
“其实拐卖在本质上就是一个绑架行为,但是它所造成的影响还要更恶劣。绑架至少可能还有一个赎票的机会,但是拐骗连赎票的机会都没有。”张宝艳还表示,拐骗所涉及到可能还不止一个罪名,可能还涉及虐待、强奸、非法拘禁等等。而对于当事人和当事家庭来说,他们所受到的伤害还要更严重,并且这种伤害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加深。
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相关建议已经得到了最高法、最高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公安部打拐办等部门的积极反馈,不过此建议涉及政策和法律的修订,而修改法律是非常严谨的,所以需要进一步的调研和推进。
强大的破案技术手段,使拐卖儿童案件越来越少
张宝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年来拐骗儿童案件已经越来越少了,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每年大约发生的有十来起,并且这些被拐骗孩子还基本都能被找回来。
此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副主任孟庆甜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也介绍说,2009年至今,全国公安机关已通过积案攻坚和DNA数据库比对等方式,找回6300余名被拐多年的儿童,现行盗抢儿童案件案发量每年不足20起。
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12月19日公布的2019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由于我国持续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拐卖儿童现象明显减少。2019年,全国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13起,比2015年下降45.4%。三年来,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发布近4000名儿童失踪信息,找回儿童3900余人,找回率达到98%以上。
张宝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分析原因的话,主要得益于国家持续多年的打击,这对拐骗行为有绝对震慑作用。而公安部门目前的侦查手段也非常强大,有一些孩子真的被拐骗失踪了,公安部门哪怕山高水远也能找回来,强大的技术手段使得现在破案率非常高。
张宝艳说,另一方面,现在的社会氛围也发生了变化,法律也在不断进步。首先现在买卖双方均要入刑,这对买主就是一种威慑。再加上常年坚持的社会宣传,现在的社会已经很难有“生不出孩子就去买一个”的观念了,甚至现在社会对于拐骗儿童的行为本身都非常愤恨,这种社会氛围会对买卖双方造成巨大的压力。
在买方和卖方均渐渐退出的时候,这个市场会开始慢慢萎缩。为萎缩儿童拐卖市场,阎志还在建议中提到,调整与完善现行收养制度,杜绝假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通过疏通合法收养渠道、简化收养程序、降低收养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在发案量比较少,孟庆甜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强调,但对这些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讲,仍然是百分百的伤害,只要有一起,就不能松懈。另外,孟庆甜还表示,盗抢儿童的犯罪降下来了,自生自卖现象还时有发生,打击难度较大,买的不会说,卖的也不会说,只能通过一些线索去发现,需要多部门配合综合治理。
来源:红星新闻微信
买卖妇女判多少年
日前,电影《亲爱的》主人公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相认。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拐卖孙卓的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的“养父母”已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刑法》早已将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但长期以来,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被称为“打拐”的里程碑。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4年来的数百个拐卖儿童案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以往判例还显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的,与情节较重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当。
孙卓因生父14年的苦寻而备受社会关注,但近4年的数百个判例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这部分数量已经远超来历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数量。
2015年起,收买儿童一律入罪
我国1979年版《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严厉打击拐卖方,也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首次被写入刑法。当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吸收了上述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
2015年9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缩紧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按照《刑法》中有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中国警察网消息,当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律入罪后,被追责的“养父母”依旧很少
尽管1997年版《刑法》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入罪,但此后各地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相关判例依旧少见。
据媒体报道,直到2013年,河南省才首次对被拐人口的买家判刑。当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7名买家也全部被判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2015年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福建各级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仅有5件,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等。
2014年,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赵俊甫和公安部刑侦局孟庆甜的《关于修改<刑法>收买被拐卖 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条款的思考》一文指出,拐卖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尚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些深层次难题亟待破解,突出表现在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买主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造就需求庞大的买方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早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收买方不阻碍解救、没有对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的宽松处理,会影响对该法的评价,执法者就会认为可处理可不处理。”
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被删除,被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案件量随之有所上升。新京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之前,收买儿童犯罪的相关案件每年可查的不足10件,2016年之后,判决案件数较之前有了小幅增长。
新京报记者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以及公开报道中检索近4年来的近300个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12月7日,孙海洋带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回湖北老家认亲。当晚,孙卓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称,这是第一次遇到让自己生活天翻地覆的事情,压力比较大。他说,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如果未来真的被判刑了,自己会生气。
孙卓的此番言论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也再次把追责“养父母”的困境抛了出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和收买方共同生活,已经产生了亲情关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会遇到问题,对被保护的儿童不利,所以现实很难追责。
“没有亲历案件的局外人很难对被拐卖儿童的切身利益有感受,法官会利用自由裁案权,平衡具体执法与保护儿童利益之间的关系。”赵军说。
过去四年,7成买家被判一年及以下刑期
根据法院近年的判决情况,拐卖儿童犯罪,判处刑期大致在3年至7年不等。那拐卖儿童案中的买家一般如何量刑?
在记者梳理近300个拐卖儿童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收买方大部分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适用缓刑,少数情节较轻的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与情节较重的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大致相当。
具体来说,记者统计的近4年来的近300个收买被拐卖儿童判例中,收买者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占比和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各约15%,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达7成。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朝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被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一个关键点是,买家是否与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事前串通。“如果事前串通,就可能是拐卖儿童的共犯,情节严重很多。”
多个相关判例显示,在极少数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在收买前明知收买的儿童是被拐骗而来,或者在买卖过程中主动物色、长期策划。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秋妹明知被害人陈某1是被拐儿童仍予以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柳秋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在福建省福清市2020年3月的一例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李自军因“抱孙心切”,联系他人帮忙物色女婴,为了节省部分收买费用,便向介绍人谎称其本人也是中间介绍人。最终,被告人李自军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此外,还有部分被告人因收买了一名以上的儿童或者进行过多次收买行为,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广东省东莞市2020年12月的一例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黄燕清因先后从同一对父母中收买两名儿童,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的二审判决中,维持对被告人黄燕清的定罪部分,量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书显示,除了自首及坦白情节,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从轻处罚。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卜桢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下,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大部分被宣告缓刑。”
拐卖儿童,买卖同罪?
近年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有所加大,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的刑罚差别依旧较大。
对此,部分专家及民众呼吁加重对“买家”的处罚,实现“买卖同罪”,从买方市场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这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多讨论,成为了一项历时已久的争议。
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买卖是利之所趋。要想遏制住拐卖儿童的行为,需要遏制源头。“只有市场不存在了,买卖被惩罚了,拐卖行为才会得到抑制,利益驱动的根源才能得到铲除。”
“法律上的买卖都是基本同罪的,比如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收买和猎捕大熊猫是同罪的;非法买卖枪支,买卖也是同罪的,所以买卖同罪的情况很普遍。”阮齐林举例解释,即使不同罪,买卖的处罚也不会很悬殊,比如购买赃物、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依然参与洗钱的。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是“买卖同罪”相关讨论的主流话语之一,但赵军不完全赞同。他表示,虽然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但在具体的不同领域,要有不同的理解。
“在拐卖儿童的具体案件中,情况很复杂:收买方为什么会收买,收买后怎么对待这些被拐卖的儿童,儿童是拐卖的还是亲生父母出卖的。但整体来看,收买罪低于拐卖罪是合理的。”赵军说。
赵军的观点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之上的:近年来,被拐卖儿童的来源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已经远超来源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主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属于拐卖儿童。赵军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随着打拐话语的建构以及法律的溢出效应,在严打拐卖的背景下,原始严格意义上的通过盗窃、抢劫等形式的“拐卖”,外溢到出卖亲生子女的范畴上。
“亲生父母出卖和狭义的‘人贩子’的拐卖有较大区别。在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抚养权转移对儿童本身常常不是伤害,反而有利于成长,社会危害性也不可与拐卖同日而语。”赵军表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应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
压缩买方市场,专家呼吁放宽收养条件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也明确规定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相关判例也显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会被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收买被父母出卖的亲生子女,也会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记者梳理的近4年的近300个拐卖儿童判例中,亲生父母出卖自己子女的占比约65%,出卖来源不明或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的占比约35%。
赵军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亲生子女的拐卖大多是因为无能力抚养,他们多数是贫困的、来自农村的家庭,我们很少看到富裕阶层的人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再有就是父母吸毒、涉嫌违法犯罪、或者打工妹未婚先育的问题,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儿女。
阮齐林也表示,出卖亲生子女牟利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边缘山区,生存条件所迫。对亲生父母没有伤害、对社会治安没有伤害、对孩子某种程度上没有伤害。“应该区别好收养和收买被拐儿童的界限,扩大送养、收养的范围,收缩拐卖的范围。”
以往判例显示,大量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在法庭上的自述中都提到了“家庭经济困难”“未婚生育”等字眼, 还有不少买家则声称购买孩子的理由是“不能生育”“无法生育”。
对此,赵军表示,“收养条件过于严格的话,会把这样的需求送到地下。我们应该放宽《收养法》,政府同时进行全流程的监管,看儿童是否受到了合法合理的照顾。这才能压缩拐卖黑市的需求。”
“解决目前拐卖问题的突破口,还是要放宽送养和收养的条件。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利益,双方家庭的利益,以及社会安全感。”阮齐林说。
记者 | 胡闲鹤
实习生 | 江越 王美约 刘艳爽
编辑 | 刘茜贤 校对 | 张彦君
国内拐卖儿童判多少年
澎湃特约评论员 若曦
今年全国两会,民盟中央拟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提案》,其中建议出台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明确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对特别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给予相应程度的惩戒;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拐卖儿童罪中院管辖标准。
最近一段时间,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呼声持续不断,且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针对性的声音。而明确拐卖妇女、儿童罪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无疑既能昭示严惩此类犯罪的决心,又能做到同案同判,实现严惩目的。
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刑罚不可谓不严厉,该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比绝大多数犯罪的量刑起点都高很多。即只要触犯该罪名的,一般均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
但不得不注意的是,该罪的第二个及第三个量刑幅度的规定较为模糊,且跨度较大,给司法实践中带来了适用难题。
如“具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但是究竟何种情形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就可能让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标准不统一、裁判尺度不同、类案不同判等现象。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对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量刑幅度中,就会出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谁来管辖的“纷争”。
因而,对于同一种情形,有的地方可能由基层法院审理并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量刑,有的地方则可能由中院审理,判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这一语境下,不排除部分地区对犯罪分子“降档处理”,将本应由中级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降格为基层法院审理,轻纵犯罪分子。这种现象既可能让类案不同判侵蚀司法公信,又可能放纵犯罪分子而损害公平正义。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司法机关的着重呵护与特别关爱,拐卖妇女、儿童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又是非常深远和沉痛的,司法机关不应宽宥放纵,哪怕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宽宥。
从这个角度来说,明确该罪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标准就非常必要。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该罪的具体情形对应具体的量刑。
唯有如此,才能用严格而明晰的审判,昭示严惩拐卖妇女儿童恶行的决心,用类案同判来维护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又生动具体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磊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艳
拐卖儿童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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