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
【相关法条】
【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公司权利救济方面的规定。
【理解和适用】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公司权利救济方面的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需要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如果相对人善意的,则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还是需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上诉情形属于都属于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不仅给公司造成损失,实际上也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依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然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列。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体系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公司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纪要再次明确了这一点。
其次,强调了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救济途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往往与公司的大股东有着密切关系,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或者对公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利益时,公司本身很难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应当给受到侵害的其他股东以救济的权利。其救济即通过提出股东代表诉讼来实现。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及第151条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怠于起诉、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在公司不追究法定代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其他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身利益。
最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二)(四)(五)中均有相关规定,在本纪要中也对股东代表诉讼的部分制度进行了阐释。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需要符合上述各项程序性或实质性条件要求。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纪要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首先,公司自身有权直接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公司自身没有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纪要实际是指引性规定,重点强调该种情形下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使用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利器,维护公司和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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