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答】
根据最新《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3、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有话说】
作为一名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有一句话可能说出了诸多刑辩律师的心声,那就是“迷信关系是刑事律师成长的最大绊脚石”。“找关系”会耽误律师办案,一旦关系没搞定,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也早已过去。有一客户,涉嫌刑事犯罪,其不愿意花律师费聘请律师做全程的辩护工作,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让其他律师前去看守所传话,律师回来后工作结束,并没有系统的为该案做详细的分析和准备工作,而该客户的家属,完全寄希望于找关系,并已经花费了非常巨额的费用。就这样三个月过去了,案件没有一丝进展,直到开庭前两天,当事人家属才对所找的关系产生了疑惑,当事人没有释放或取保候审也是不争的事实,就这样,家属找到了我,希望我能够为其做辩护工作,但是该案被我拒绝了,因该案件百分之九十的时间已经被浪费了,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介入,也没有阅取卷宗,更没有分析讨论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这些工作没有做,对当事人而言影响是致命的,该案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家属去找所谓的关系户退款,是否退回笔者也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