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初中生校园暴力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初中生校园暴力群殴女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若文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8时,小刘、小江认为县某中学的小秦是与被告人小江在网上发生过争吵的人,所以进入小秦所在的教室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

  同日,10时30分许,两被告人再次进入教室,对小秦头部等处进行殴打。

  约三分钟后,两名被告人第三次进入教室,用脚踢打小秦腹部等处。

  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小秦所受的伤是外力致使脾破裂属于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

  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小刘、小江家长共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17720元。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向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投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刘、小江故意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致一人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小刘、小江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被告人小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

  本案例时是一起典型的学生暴力事件,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告人小江误认为被害人系在网上骂他的人,在不问清事情的情况下,冲动叫上同学冲到被害人班级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缺乏冷静思考与理性对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

  虽然鉴于两被告人均为初中三年级在读学生,未满十六同岁,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予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但还是希望他们能吸取教训,往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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