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感情为陷阱、诈骗初入社会人士巨额钱财如何判,陷入诈骗陷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一

  【案情】

  在冒充“公检法”、冒充亲友等传统诈骗手法的基础上,近来又新出现以所谓“培养感情”为陷阱、诈骗社会经验不足的人士巨额钱财的新骗局,即以“网络交友”为幌子,“养熟了再杀”的“杀猪盘”式诈骗,让市民群众防不胜防。这种被称为“杀猪盘”的新诈骗手法迅速蔓延,诈骗对象对准的就是中青年男女。办案民警介绍:“受害者就是被所谓‘爱情’圈养的‘猪’,养肥了再杀掉。”不法分子潜伏在各个交友网站中,利用虚假信息伪装成帅气多金的理想伴侣,快速寻找猎物,短时间嘘寒问暖,钓到“猎物”。交友诈骗受害者男女皆有,男性以年轻适婚为主,女性则以中年离异为主。如此前出现的“卖茶女”“红酒女”、最近出现的“美女服装设计师”等套路主要针对男性,而“某国大兵”“金融高管”等套路主要针对中年女性特别是离异中年女性。不法分子通过“养熟后再杀”的套路,在网上和事主培养好感情,获取信任,再诱骗到赌博、投资等平台实施诈骗,最后使事主“人财两空”。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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