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全文完整版,招投标法属于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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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修改的条文主要集中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条。以下为修订后全文,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删除)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删除)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更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全国人大官网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招投标法53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左翰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投标各方主体权责落实不到位,市场隐性壁垒和门槛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提出5方面20项具体举措,引导招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意见》全面对标对表党中央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方向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以实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密可操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有力为目标,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标本兼治,释放严监管的强烈信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意见》提出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等9条要求,强调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在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方面,根据要求,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密切关注“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方面,《意见》明确,严肃评标纪律,确保评标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此外,在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意见》强调,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疫情防控需求,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避免因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表示,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顽固性,需要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系统治理,久久为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推动《意见》落实落地。

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招标法律法规知多少?

在商业活动的大舞台上,招标犹如一场激烈的竞赛,众多企业为了赢得项目各显神通。然而,在这看似公平的竞争背后,却不时上演着一些违规的 “闹剧”。比如,有的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与其他企业串通一气,共同抬高报价,排挤竞争对手;有的企业则在投标文件中弄虚作假,虚构业绩和资质,试图蒙混过关;还有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信息,提前知晓 “答案”,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这些违规行为不仅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更让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而招标法律法规,就像是这场竞赛的裁判和规则守护者,它明确了招标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招标的程序和流程,为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只有深入了解这些法律法规,企业才能在招标活动中合规经营,避免陷入法律风险的泥沼;监管部门才能依法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深入探寻招标法律法规的奥秘。


核心法律法规全解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招标领域的 “龙头法”,于 1999 年 8 月 30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对招标活动的规范起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该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得依照它来执行。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方面,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若符合一定标准,就必须进行招标。像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建设,这些关乎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还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比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在此列。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就像是一场面向全社会的 “公开比武”,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能最大程度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度。而邀请招标则像是一场 “定向邀约”,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对于投标,投标人得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在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他们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标人则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来确定,招标人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延伸,让招标活动的规则更加清晰、具体。

在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上,它明确了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要求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对于投标人,它进一步界定了哪些属于违规投标行为,像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等。在招标代理机构方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以此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在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上,也更加详细和严格。比如,对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会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相关法规

除了上述两部重要法规,还有一些其他法规也在招标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更加强调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同时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的审批等有严格规定。比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还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也有各自的招标法规。以交通运输领域为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行业法规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对招标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确保行业内的招标活动能够符合行业发展需求和技术标准。


案例解读:违规后果很严重!(一)串标围标案例

在 2023 年,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警方破获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串通投标案。2023 年 5 月,南县公安局收到湖南省公安厅下发的涉嫌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经过深入调查,一个以刘某等人为首的职业围标串标团伙浮出水面。

这个团伙的操作手段十分隐蔽。自 2020 年以来,他们以合作联营模式取得多家公司在省内外的经营权,成立运营团队,利用公司资质在湖南及其他多个省份非法进行串标、围标活动。他们瞄准公路项目、水利行业作案,通过掌控的多家省内外公司的经营权,采取一个公司一台电脑的方式逃避追查,有组织地对项目进行职业陪标。每次陪标,刘某都会给陪标公司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陪标费用,形成了紧密的 “攻守同盟”。

其中,一个叫彭某的 20 岁年轻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他大学还没毕业,却成为三四家公司的投标联系人,而这几家公司在湖南省的中标率几乎为零,极不正常。原来,彭某是该团伙中的一员,被刘某等人利用,参与到这场违法活动中。

截至案发,该团伙串标涉及公路、水利等行业领域项目近 200 个,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涉案资金高达 5 亿余元 。最终,南县警方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制定周密抓捕计划,将 8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到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对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团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这些犯罪嫌疑人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还会被处以罚金,违法所得也将被依法没收。对于涉案的企业,其信誉也将受到极大损害,可能会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串标围标行为的严重后果,也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二)规避招标案例

2023 年,上海招普置业有限公司在普陀区中山北社区 C060202 单元 B3-16 地块住宅项目中,就上演了一场试图规避招标的 “闹剧”。该公司通过一系列手段,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妄图以此逃脱招标程序的监管。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违规行为很快被相关部门察觉,设计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系列证据,坐实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规定 。

针对上海招普置业有限公司的这一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果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被处以罚款壹万柒仟元整,以示惩戒。

按照法律规定,除了罚款,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还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以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面临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 。这一案例警示着所有企业,招标投标是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任何试图规避或破坏招标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招标活动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一)对招标人的建议精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依据,必须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严谨准确。在编制时,要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详细描述技术参数、施工工艺要求等,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投标人理解偏差。同时,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内容,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像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门槛,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这不仅可能导致招标失败,还会面临法律诉讼风险。谨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如果自身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关重要。要考察其专业背景与资质,确保其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熟悉招标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拥有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了解其信誉与口碑,可通过咨询其他招标单位、查看过往项目评价等方式,评估其在行业内的声誉。还要考量其服务能力与资源实力,能否提供全面、高效的招标服务,包括招标文件撰写、评标专家组织安排等,以及是否具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此外,价格合理性也是重要因素,要综合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性价比高的招标代理机构。规范组织开标评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所有投标文件按时当众拆封、宣读,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监督。评标环节,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应符合法律规定,涵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公布,评标过程中,评委应严格依据既定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避免主观随意性,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行为。(二)对投标人的提示确保投标行为合法合规:在参与投标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比如,在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业绩材料等时,要如实提供,不得虚构业绩、伪造资质证书等。遵守投标纪律,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也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避免因文件格式不符、逾期送达等原因导致投标无效。应对不公平竞争:若在投标过程中遭遇不公平竞争,如发现其他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违规行为的书面材料、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以便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自身要保持冷静,不要因他人的违规行为而乱了阵脚,继续做好投标工作,展示自身的实力和优势。在参与投标前,可对招标项目和潜在竞争对手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情况,制定合理的投标策略,提高自身竞争力,降低不公平竞争带来的影响 。总结与展望

招标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招标活动的重要准则,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坚固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构建起了一套完整且严谨的法律体系,从招标的范围、方式,到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规范 ,让招标活动的每一步都有法可依。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我们清晰地看到了违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无论是串标围标还是规避招标,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这不仅给违法者本人带来沉重的代价,也给整个市场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依法招标的重要性。

对于招标人而言,精心编制招标文件、谨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组织开标评标,每一个环节都不容有失,这是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选出优质合作伙伴的关键。而投标人则要确保自身投标行为合法合规,面对不公平竞争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各方都严格遵守招标法律法规,我们才能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市场环境。

在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招标活动也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相信招标法律法规体系会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招标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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