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收费标准,律师刑事辩护多少钱
大家好,由投稿人熊鹏辰来为大家解答律师刑事辩护收费标准,律师刑事辩护多少钱这个热门资讯。律师刑事辩护收费标准,律师刑事辩护多少钱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刑事辩护要多久
刑事辩护业务是关系到人的生命与自由,难度之高,行业壁垒之坚不言而喻。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不仅要熟悉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要有民商法的基础,还要投身于具体实践之中,把案件细节做到极致,穷尽每一个救济程序。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没有关于律师从业技能的培训。再加上刑事辩护是公民同国家之间的对抗,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之下,控辩双方还难以完全实现实质的对等。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流水作业式的办案模式之下,律师也面临着难以有效说服法官采纳自己辩护意见的困境。此外,部分律师还存在着办案不规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从而使自己陷入违规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
那么,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做多少工作,走多少个流程,完成多少个任务,每个任务的完成标准是什么,如何才算合格的完成了任务,法律意见、辩护意见如何写、写到几个要点才算合格,如何会见、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如何参加庭审?
郭彦卫律师专注刑事业务十余年,代理案件数百起,有多个无罪案例。直播当晚,郭律师将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大家讲解刑事辩护各阶段辩护要点、庭审发问技巧、证据的审查、辩护意见写作、认罪认罚适用要点的实务实战指引。并根据完成好每一项任务所需要的法律文书,设计了法律法规检索报告、申诉书、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会见提纲等100份指引或模板,为律师办案提供了行动的指南。
法律名家讲堂上线了由郭彦卫律师录制的长达18小时的视频课程《刑事辩护全流程实务指引与文书模板》。
课程将刑事辩护从立案侦查到审判划分为230个流程,为刑辩初学者、入门者和不以刑辩业务为主的全能型律师提供一套刑辩业务导航式的流程与模板。使用本流程和模板能快速、全面、不遗漏地完成刑事辩护工作,掌握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并针对每项任务如何做好,文书如何写好,设计了100份指引或模板。快来跟着老师一起学习吧!
律师刑事辩护全流程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以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审判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商请人民法院予以补充;人民法院未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补充齐全,可能影响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 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实行费用分担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分担标准等,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第十六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会见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文章来源丨法制日报记者 刘子阳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容
法报君赠书活动持续进行中!
在黑夜中航行的时候,
不仅需要勇气和星光,
更需要娴熟严谨的操作流程。
如同刑事辩护这个职业,
它需要理念指引,
也更需要方法和技巧。
充分、有效的刑事辩护,
能够通过推进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进而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
今天的这本书,
作者通过三十年刑辩理论
和实战经验的积淀和总结,
深入、细致地阐述了从宏观到微观,
从实体到程序,
从无罪到罪轻等辩护策略与技巧。
让你一书在手,
轻松掌握刑事辩护要领!
法报君在此向大家重磅推荐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以刑事辩护的类型为主线,收录了34个无罪辩护的案例,分别从18个辩点方向切入,从无罪辩护到罪轻辩护,对各种刑事辩护的实际操作方法与技巧,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论述。本书既是刑事辩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是刑事辩护实践理性的升华,不但对律师在刑事辩护理念、方法、技巧上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对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正确分析、评价、处理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吴立伟律师,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目前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高级合伙人。1987年至2011年,曾任某公安高等院校副教授,主讲刑法、刑诉法。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重大刑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曾因昆山反杀案、江歌案、李代沫案、高铁猥亵女童案、重庆公交坠江案等接受今日说法、凤凰卫视、洛杉矶时报、法治日报、法制网、北京晨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采访。
本书概要
《刑事辩护实操技巧》
第一章 以正确的理念指导刑事辩护
一、刑事辩护的宗旨
二、摆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为谁辩护
四、宏观看案件,微观找辩点
五、正确认识冤假错案的防与纠
第二章 刑事辩护形态概述
一、按照行使辩护权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划分
(一)自行辩护
(二)辩护人辩护
二、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权来源划分
(一)委托辩护
(二)指定辩护
三、按照刑事辩护的形态划分
(一)无罪辩护
(二)罪轻辩护
(三)量刑辩护
第三章 无罪辩护
一、实体上的无罪辩护
(一)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无罪
(二)犯罪对象不适格的无罪
(三)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无罪
(四)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法律制度的无罪
(五)无主观上罪过的无罪
(六)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无罪
(七)行为后果未达标的无罪
(八)应属民事纠纷的无罪
二、程序上的无罪辩护
(一)程序违法的无罪
(二)证据违法的无罪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
第四章 无罪辩护策略的运用
一、通过无罪辩护,得到从轻处罚
二、通过无罪辩护,将重罪辩为轻罪
三、将无罪理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第五章 罪轻辩护
一、由较重罪名辩为较轻罪名
(一)通过主观故意内容辩护
(二)通过犯罪客体辩护
(三)通过主体身份辩护
(四)通过否定重罪的证据辩护
二、减少罪名个数
(一)运用数罪与一罪理论辩护
(二)通过无罪辩护减少罪名个数
三、减少涉案数额,或降低后果严重程度
(一)以涉案财物价值和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二)以经营额或获利额来决定的犯罪
(三)以造成损失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四)以犯罪对象数量来决定的犯罪
(五)以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的犯罪
四、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将被控为共同犯罪的,辩为非共同犯罪
(二)如确系共同犯罪,辩为不是主犯,而是从犯
(三)辩为胁从犯
五、利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辩护
(一)辩为犯罪预备
(二)辩为犯罪未遂
(三)辩为犯罪中止
六、强调被害人过错
(一)被害人过错的含义及认定
(二)被害人过错减轻被告人罪责的依据
第六章 量刑辩护
一、量刑辩护概述
(一)量刑辩护含义
(二)量刑辩护作为独立程序的由来
(三)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作用
二、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的关系
三、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
四、法官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看到这里,
是不是迫不及待想要得到这本书啦?
话不多说,
福利看这里↓
这一波赠书
法报君将送出20套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
(定价:58元)
赠书活动后续还将持续进行,
福利留给关注我们的你!
赠书资格获取操作流程↓
只需关注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在本条微信留言区留言,
前100名用户即可进入精选留言!
留言点赞数最多的前20名小伙伴,
(点赞截止时间为自本条公号信息发布24小时)
就是我们这次的获奖用户!
法报君在这里静候各位幸运儿哦!
此外,
法治日报APP
也将同步开启#好书评谭#栏目,
多本好书等你来品读!
欢迎大家下载浏览!
“法治号”APP下载操作流程↓
在APP商店中直接搜索“法治号”
下载“法治号”APP
来源:法治日报(综合整理:李一鸣)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岳铼
◆◆往期推荐 ◆ ◆
◆漫点普法 | 吃不了,“兜着走”!
◆最高法发文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5.4%
◆开窗见坟!你家是\"墓景房\"吗?
◆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到底谁负责?律师来解答!
◆漫点普法 | “老赖”想改名,欠的债咋办?
律师刑事辩护技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办法》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约为5.2万多人。多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参与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决策部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办法》。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问:《办法》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是什么?
答: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二是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将使律师刑事辩护率得以大幅度提升。四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五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问: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保障支持。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通知辩护职责,使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强化责任追究,对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要求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四是完善工作衔接。《办法》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问:《办法》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为此,《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二是规定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三是规定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辩护律师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是规定申请出庭作证权。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五是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六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要求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问:《办法》对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答: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存在执业不够规范,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只有提高律师辩护质量,才能使律师辩护全覆盖真正发挥作用。为此,《办法》一是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对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律师辩护纪律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三是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
问:《办法》准备在哪些地方开展试点?
答:《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办法》。试点省(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精神上来,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二是要细化工作措施。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强化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刑事辩护职能作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三是要建立协调机制。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形成贯彻落实《办法》的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每半年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记者:曹雅静)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律师刑事辩护收费标准,律师刑事辩护多少钱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