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区别,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梓

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区别,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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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是什么意思



“两高三部”发布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办法》,值班律师法定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与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共同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

据悉,《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办法》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总结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就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 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 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六条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第七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应当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的法律解答。

第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第十一条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章 法律帮助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看守所应当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将其填写的法律帮助申请表及时转交值班律师。口头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代为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

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单次批量通知的,可以在一份法律帮助通知书后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信息的材料。

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会同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理安排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值班律师库。并将值班律师库或名册信息、值班律师工作安排,提前告知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

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送达及通知方式,可以协商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跨地区调配律师等特殊情形的通知和指派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条 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现场值班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申请,看守所转交给现场值班律师的,值班律师应当根据看守所的安排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通过电话、网络值班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疑难案件可以另行预约咨询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第二十二条 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二十三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或者相关法律文书,表明值班律师身份。

第二十四条 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二十五条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值班律师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派驻并管理。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办公地点临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联合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条件及申请程序、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宣传资料。

第二十八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值班律师应当将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记入工作台账或者形成工作卷宗,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法律援助机构。

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工作台账格式,将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移送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九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等因素合理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件或按工作日计算。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值班律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按照规定支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值班律师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保障值班律师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值班律师首次上岗前应当参加培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协助。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值班律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采取在省、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值班律师工作会商机制,明确专门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给予表彰;对违法违纪的值班律师,依职权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律师协会通报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情况。

律师协会应当将值班律师履行职责、获得表彰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值班律师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监狱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职责,涉及值班律师工作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同时废止。

(作者:闫晶晶)

值班律师的权利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持续推进,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努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在检察环节保证律师依法执业,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权、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办公便利、依法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律师和检察官通过协商沟通,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办案效率、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天津

200名律师见证4万人签署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天津起步早、措施实,办案效率提升、当事人诉累减少,制度内在的司法效果已逐渐显现,我们办案人也经历了一次头脑风暴洗礼,办案模式、司法生态的变化让我们也成为了这项制度的受益人。”从试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就一直参与这项工作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于宁对记者说。

律师见证全覆盖

深度参与量刑协商

走进天津各个基层检察院,都能看到单独设置的律师工作室。4年来,由司法行政部门选派,全市200多名律师值班驻守,全程见证了近4万名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亲历了这一重要司法制度的成长过程。

今年国庆节前的最后一周,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滕奉凯律师比平时更加忙碌,除了要处理自己代理的案件外,还要作为值班律师,到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见证6起认罪认罚的案件。见证时间是与检察官提前约好的,利用两个半天分批集中处理。

“见证的每个认罪认罚案件,我都要提前一天到检察院阅卷、熟悉案情,不是单纯的程序见证,有的案子是要向当事人进行政策解释,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还有的案子要深度参与,进行实体量刑协商。”滕律师从试点初期就作为值班律师,4年来共见证认罪认罚案件1000余件。

2019年,滕律师在值班见证时,遇到一起危险驾驶案。他通过查阅相近判例,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拘役5个月的量刑建议,虽然符合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但仍属偏高,提出了改为拘役3个月的意见。他的这一建议,得到检察官的采纳。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时,一再感谢律师和检察官,表示一定要珍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的宽宥机会,今后决不再犯。

津南区检察院因地处城郊结合部、外来人口多,刑事案件量大,安排见证的值班律师人数也多于天津的其他基层院,把值班律师由以前的5名增加到10名,以此保证认罪认罚案件需要。

“虽然占用时间多、值班补助少,但参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快速接触到大量刑事案件,又增加与检察官学习交流机会,有利于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我和我的同行们都愿意参加这项工作。”滕律师表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地是个系统工程。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基层检察院均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动态值班与固定轮值相结合,值班律师每周固定1至2个半天驻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实现了律师见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全覆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权进一步扩大,作用更为重要。

畅通服务渠道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9月初的一天晚上7点多,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电话突然响起,还在办公室加班的副主任李超拿起听筒。

“我是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代理了您院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刚通过离京核酸检测,计划明天上午到天津,中午还要赶到外地去办理别的案子,时间比较紧,想请您院提前安排好阅卷和会面时间可以吗?”

第二天上午9点多,当风尘仆仆的王律师来到该院案管大厅时,李超已经在此等候了,案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提前刻录好的电子案卷光盘交到了他手上。李超陪同他到律师工作室阅卷并交流案件情况,王律师表达了希望通过认罪认罚实现从宽的意见。王律师此行只用了两个多小时即完成预定任务,他临走时赞扬检察院为律师服务贴心,工作效率高。

对于李超和他的同事们来说,像这样面对律师的各种需求,提供帮助服务,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已是他们办案中的常态化工作。包括津南区检察院在内的全市基层院,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畅通律师联系渠道,除了网上信息公开外,还设立专线电话,全天值守为律师提供咨询服务。开辟阅卷绿色通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知情权。加强与律师、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交流沟通,倾听意见,共同做好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链接:

2016年底,天津被确定为全国首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地区,从试点阶段到全面实施,以“量刑从宽幅度两步走,促进速裁程序推广”“律师深度参与,广泛开展量刑协商”“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办案机制”为代表的一系列措施的施行,标志着天津市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驶入深水区,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司法价值得以体现。

天津市检察院从试点初期,就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在起草业务指导规范、设计办案流程、开展专题宣传、督导考评推动等环节都紧紧围绕这条主线。

天津检察机关还秉承司法公开理念,建立推出了认罪认罚证据开示制度,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前,办案检察官主动向其展示主要证据,让其清楚自己案件情况。这项制度的实行从根本上消除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顾虑和隐忧。

此外,天津市检察院还加强业务指导,先后两次制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解答》。依托天津市检察院检察案例研究中心,评选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精准参考。建立刑事检察业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对共性问题进行会商,确保犯罪嫌疑人真实自愿认罪,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

在做好“实体从宽”确保公平正义的同时,天津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程序从简”的探索,提高办案速度,努力做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兼顾。

为促进速裁程序适用,天津市检察院对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幅度进行了设计,从宽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30%,其中认罪认罚的减15%,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再减15%。

具有天津检察特色的“两步走”的量刑政策推出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明显增加,办案时间缩短,当事人诉累减少。同时,简化告知流程、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从细节处做到“程序从简”。

据统计,2019年,天津检察机关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占32.87%,有效实现了繁简分流、简案快办,优化了资源配置。

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由公安机关在案卷上作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标记,集中进行移送,检察机关受理后快速分流、专人专办,集中向法院起诉,法院进行集中审理,实现诉侦审流转紧密相连、全流程提速增效。

在大墙内,遇有在押人员提出认罪认罚申请的,由驻所检察室及时受理并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督促公安机关做好记录,保证嫌疑人提出申请的权利。

四川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仅为1.6%

四川省营山县检察院检察官正在和值班律师(左一)核对远程签名、捺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王思卉 摄

今年上半年,四川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8793件26498人,被告人上诉率仅为1.6%,位列全国第2名。作为拥有全国最多基层检察院的西部省份,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个重要的秘诀就是有效利用并充分发挥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推动和见证作用。

四川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加强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值班律师参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的实施意见》,从省级层面推动解决实践中面临的值班律师派驻、经费保障、法律帮助形式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各地推进落实提供指引。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除少数经济较好地区外很多地区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问题,该省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积极搭建平台,实现律师资源异地共享。在广安,市检察院牵头与市法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广安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源共享的意见》,实行广安市范围内驻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源共享。

经过科学统筹、合理运用律师资源,广安市值班律师已涵盖市、县两级7个辖区18个律师事务所,在全市检察机关设置7个律师值班点。为确保值班律师工作质效,采取常驻值班和电话值班两种模式,既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又防止值班律师资源浪费。

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是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认罪,该省检察机关依托与司法局建立的工作联系制度,依法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落实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和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制度。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认罪态度存在反复的案件,探索值班律师在场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知悉证据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如蓬安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某诈骗案。刘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前期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权力,并与律师、刘某三方在场开示案件证据,进行释法说理。律师向刘某当面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最终刘某思想转变,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提讯犯罪嫌疑人困难、值班律师无法到场等问题,四川省检察院及时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利用远程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讯问,充分释法说理,确保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和效果,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今年已适用该制度办理涉疫案件198件251人,占办结总人数的81.49%。

重庆南岸

值班律师深度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何佩君律师(左)和检察官在提讯室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到你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月10日,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师某琪,并明确告知,“如果你对认罪认罚制度还不了解,可以进一步咨询值班律师。”

当天,恰逢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何佩君律师在南岸区检察院值班。在提讯师某琪时,何佩君便来到远程视频讯问室,为师某琪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检察官告诉律师,今年5月,师某琪在抖音上发布贷款广告,通过互发私信,掌握了对方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制作假的贷款成功图,骗取2名被害人缴纳手续费或验证资金23211元。

“律师,刚刚检察官说我如果认罪认罚,他们的量刑建议可以减少3个月,你觉得这个减少合理吗?”师某琪向何佩君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认罪认罚后可能获得从轻处理,有法律保障。你的案子,法定量刑大概是15个月有期徒刑,如果认罪认罚,检察官量刑建议减少3个月,这3个月是充分考虑了你的认罪态度、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等多方面,个人以为是较为合理的量刑优待。在提讯室里,何佩君耐心向师某琪解释说明,同时提醒他,“认罪认罚是自愿的,你自己认真考虑……”

“我自愿认罪认罚。”听完值班律师释法说理后,师某琪略加思考后,当场表示自愿认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是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一个缩影。

据南岸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17年,南岸区检察院与南岸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其中提出,通过设立司法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律师或者安排值班律师到检察院轮流值班,参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在何佩君看来,对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而言,缺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而值班律师是独立于公检法之外具有相应法律知识的专业群体,由他们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让犯罪嫌疑人清楚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以及选择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经充分权衡利弊后作出正确选择,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

据统计,今年1月至8月,南岸区检察院共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834件989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全覆盖。(检察日报 陶强 曹颖频 张志超 李立峰 周亚)

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近年来,通辽市开鲁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稳步推进值班律师轮换、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质量。

科学轮换,注入服务新活力

为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衔接、有序有效,开鲁县法律援助中心综合考量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以及服务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值班律师轮换方案。

本次轮换采用4名资深律师与3名新锐律师的优化组合,构建起“新老搭配、优势互补”的值班模式,为法律援助值班工作增添新动力。通过轮换,不仅有效均衡了律师的工作任务,还极大地拓展了服务的广度与深度,让更多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系统培训,提升法援硬实力

为帮助新轮换的值班律师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与业务流程,中心专门举办了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值班律师培训。培训会上,工作人员详细解读了值班律师的职责义务、服务内容、工作流程、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深入剖析了法律援助值班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强化了值班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了值班律师的执业行为。

探索创新,构建法援新格局

开鲁县法律援助中心深入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夯实审判阶段刑辩全覆盖工作效果,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工作,持续探索创新值班律师管理机制,提升值班律师的业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维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

通过优化值班工作流程、开展值班律师轮换、举办值班律师培训等手段,开鲁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打造了一支专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值班律师队伍,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通辽市开鲁县法律援助中心 供稿

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 提供

值班律师有工资吗

中国网9月7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总结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就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办法》,值班律师法定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与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共同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编辑: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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