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受原告曹xx的委托及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xx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
2017年1月15日,经第三人注册成立的保定市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居间介绍;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注册成立的保定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就位于xxx待建xxxx5-2-2303室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原告向xxx公司交付了10000元居间费,向xx公司交付了271668元购房款。
二、案涉房屋无五证,购房合同依法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房款。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案涉合同签订后,xx公司并未进行房屋的建设,且于2017年7月10日被注销开发企业资质。截止庭审日,案涉房屋仍未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双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法无效,被告亦应依法向原告退还已付房款。
综上,双方间签署的购房合同依法无效,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已付房款。
以上意见请采纳!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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