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登记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企业名称在先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晨妍

  [裁判要旨]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只要是对字号的善意合理使用,其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简称铜陵凯伦西餐厅)成立于2003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茗茶。经营期限自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登记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凯伦西餐厅于经营期间在二楼店面门头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写有“KARENCOFFEE凯伦咖啡”字样,其经营使用的用具上印有“凯伦咖啡会所、Coffee”等字样。

  辽宁省营口市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营口凯伦公司)于2001年成立并以“凯伦”咖啡作为企业名称。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凱倫”商标,商标局颁发第3240219号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商品截止)。商标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2010年1月22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营口凯伦公司颁发辽宁省著名商标证书,记载:你单位第3240219号“凱倫”商标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2010年01月22日至2013年01月22日。

  营口凯伦公司认为,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自2003年4月以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文字和在店面门头及纸巾上使用“凯伦”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凱倫”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于2011年7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停止使用“凯伦”名称;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营口凯伦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凱倫”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焦点】

  1、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企业名称对营口凯伦公司“凱倫”文字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在先权;

  2、铜陵市凯伦西餐厅是否侵犯营口凯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3、“凱倫”商标是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审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店面门头和经营用的纸巾上将“凯伦”文字作为字号名称规范使用。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营口凯伦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营口凯伦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营口凯伦公司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营口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评析】

  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本案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确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的情形,被诉侵犯商标权的成立也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况且,不对营口凯伦公司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不影响对其商标权的保护,因此本案认定营口凯伦公司的商标是否驰名已无必要。本案中,营口凯伦公司与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两者在经营范围上属于类似,双方从事的均为餐饮等服务行业,不存在跨类保护的问题,无需认定驰名商标这个事实就可以达到认定被告侵权的目的。因此,本案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关于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营口凯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04年1月14日,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工商登记成立时间为2003年4月9日,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工商登记成立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鉴于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保护,因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不违法,并不构成对营口凯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店面招牌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凯伦”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营口凯伦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凯伦咖啡”,在餐饮用品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字样,虽然没有单独使用“凯伦”字样而是与咖啡或咖啡西餐组合使用,但“凯伦”字样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一种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该使用方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行使范围。但因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企业登记成立之日起就将“凯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早于营口凯伦公司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营口凯伦公司不能证明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具有主观恶意,故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店面招牌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凯伦”字样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后企业名称

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企业名称在先使用权与商标权冲突

在先登记的字号能不能对抗商标权

企业名称在先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商标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

商标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冲突

先于注册商标使用

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企业字号在先注册商标在后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