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土地律师事务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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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邵一宸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许多地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都有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征收法规,在未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圈占农用地并强行平地平坟,进行挖掘建设。面临这种情况,难道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真的束手无策吗?其实,我们有3种途径可寻求公权力机关介入获取救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需要反映土地被非法强占的违法情况,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提出查处申请。
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也就是说,如果广大农民朋友发现自己的土地被人非法圈占建设,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对方退还土地,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通过行政举报阻止开发商的非法动工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果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关所为,农民朋友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至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民法典》第179、244条等)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依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对方对土地上的青苗等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二)如果非法征收占地行为是行政机关主导实施的,则我们广大权利人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非法占地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占土地的事实行为违法。
同时,参考(2019)最高法行申1072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法院可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法定征收职责,以弥补我们土地权利人的损失,保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刑法》同样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耕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惩处。其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如果开发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大面积强占农村耕地,导致耕地被破坏失去效用,便触犯了上述罪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而如果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刑法》同样规定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加以规制惩处。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不依照法定征收程序,强占农民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也将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依照《刑事诉讼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大家对于耕地保护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不应纵容他人侵害自身权益,而应该凭借国家法律提供的多种救济渠道,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利益,勇于运用法律手段与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斗争。包括在明律师在内的全体征收拆迁领域律师也将秉持《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耕地保护原则底线,助大家一臂之力。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土地律师事务所电话
老张遇上了征收,补偿问题没谈妥,村委会就来要地,理由是老张“无权占有”,依据法律规定,征收决定一旦生效,不动产物权即发生转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老张必须无条件、无怨言地交出土地呢?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让我们一同探讨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看看其中给出了怎样的解答。
【案情:土地被征收,村委会上门要地,诉至法院】老张原本在村里有一处承包地,有和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由于自己年迈无法继续种地,遂将土地交由陈某耕种,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2022年,因当地公共设施建设,老张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一应事宜均由村委会张罗组织,但由于对补偿安置问题的不满,老张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这样僵持了百十来天后,这天,老张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村委会以老张“无权占有”为名要求老张交出土地。
明明是征收和补偿的关系,突然一句“无权占有”让老张慌了神儿,依据法律规定,征收决定一旦生效,不动产物权即发生转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老张必须无条件、无怨言地交出土地呢?
另外,据老张所知,村里的土地权属问题一向是向乡镇政府请求裁决的,这次村委会直接诉到法院,这符合规定吗?
【法律分析:此土地权属争议非彼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本规定的争议应当是行政确权概念下的争议,即政府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土地初始登记行为发生争议,应当交由人民政府处理。这与存在民事纠纷的不动产物权归属问题有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本条规定中的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应当是在行政确权概念之外的权属争议,即建立在政府部门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总登记基础上的民事争议。具体来说,存在以下情形:1.双方均有土地权属登记证书,这种情形属于同一地块两个土地权属登记证书之间的争议,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范围;2.双方均无土地权属登记证书。双方均未提交土地权属登记证书,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权属状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3.一方提交权属登记证书。土地权属登记证明具有公示和权利推定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了权属登记证明,而另一方未提交,一般可以认定提交权属证明的一方为权利人,不必再行交由政府处理。人民法院不需再行确权,只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其他民事纠纷,例如是否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有这样的表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民事纠纷交由行政权进行裁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该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具有直接的关系。土地权属纠纷交由行政权裁决,就是因为其与行政机关行使土地权属证书颁发的职权具有直接的关系,而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其需要考量的仅仅是土地初始产权,初始产权确定后发生的民事纠纷,应交由司法权审理,不论其是否发证。
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为由驳回起诉。而二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与张某、陈某签订有《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张某与陈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规定,陈某等以承租人身份占有案涉土地。现某村民委员会以其与张某之间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为由,要求陈某等返还原物。从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判断,双方并非对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一审法院应当对某村民委员会请求返还土地的事由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从而作出公正裁判。因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在明律师有话说】尽管在征收决定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土地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但这并不自动赋予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即刻交出土地的权力。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只要补偿事宜尚未妥善解决,被征收人就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否则,这种行为将严重违背上述法律原则的精神,构成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土地律师事务所最建议去的三个部门
在你收到征拆通知时不要慌乱,先在房前屋后、屋里屋外拍照拍视频,保留好其他文件。积极与征拆方谈安置补偿条件,在签合同时要填好内容,要来协议原件并妥善保存。记住“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不是想拆就能拆你的房子的。先把补偿安置搞定了,才能腾房搬走。如果征拆方实在不讲理,那你也别被动等待,毕竟强拆的诉讼时效只有半年。还是请专业行政方向的律师去和征拆方谈判,给的补偿太少的,可以要求重新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不要怕,现在我国征拆方面的法律很完善。实在不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非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可以对征拆方提起国家赔偿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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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坤律师事务名称取“京”“坤”二字。土者,地也;申者,诉也。坤者,为土地者伸冤控诉;京者,国之都也,我所依托北京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法学资源面向全国各地开展工作。故,来自国都之律师,为土地被征者服务控诉,是为京坤。
土地纠纷科普知识:宅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主体包括哪些人?
1、本农民集体成员。
2、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土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土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土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5、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土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土地使用权。
土地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吴科
头衔: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W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陕西云善团队吴科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一、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R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W某与原B村委会时任村委会主任L某(2004年7月辞职)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B村提供土地,R公司负责建设,所建设楼盘面积的 1/3 无偿交给B村,剩余 2/3 由R公司自行买卖。协议签订后,在未得到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W某、L某擅自开始开发B村城改项目,于2003年11月开始建围墙,2005年10 月开工建设,至2011年竣工。时至今日,该城改项目土地手续仍未获得审批。
经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宗地面积近200亩。宗地上修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地面水泥硬化等,属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类型。该宗地需建筑物与构筑物拆除地面平整土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水利及水利设施的严重毁坏。
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办理。承办律师通过约见当事人、审查案卷材料、实地现场勘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本案案情以及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基于指控事实曾多次接受行政处罚,在确定刑罚时应当酌情从轻;
3、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在确定财产刑时可酌情从轻;
4、被告人之行为系城改项目,系为村民谋取福利,无营利目的,且建设项目过程中有巨额亏损,无营利结果,且涉案宗地规划已经改变为建设用地,其行为违法性较为轻微;
5、且在其建设过程中有大量有关部门文件、批示与回复,被告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主观恶性较弱;
6、被告人所建设城改项目中,有大量区域建设成为幼儿园、公共健身区域、篮球场、物业办公楼等公益设施,在确定非法占地面积时可酌情考虑。
四、办案结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W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财产刑判决结果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减少了50%,辩护效果良好。
五、办案心得本案在介入初期,承办律师经过审阅案卷证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了案情与证据,拟定了无罪的辩护思路,并基于此向有关办案机关提交了建议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法律意见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相关文书。出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现实利益的目的,承办律师从辩护人独立行使职责的角度提出了当事人无罪的观点,同时,基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承办律师亦发表了对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与法官、检察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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