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投诉电话,政府监督的主体对象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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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投诉电话,政府监督的主体对象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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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包括哪些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省长王清宪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展现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担当,是一个彰显制度优势、践行法治精神、顺应人民期盼的报告。

王清宪指出,对于报告作出的安排部署,要结合地方政府职能认真抓好落实。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支持人大执法检查、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注重通过人大监督推动解决一批制度性、深层次问题。要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府工作,自觉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持续深化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用诚信政府建设引领诚信社会建设。要更加注重推动政府科学决策,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机制,注重邀请基层人大代表等深度参与,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要更加主动支持人大代表履职,进一步完善政府联系人大工作机制,主动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搭建更多有效载体和平台,努力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良好条件。(记者 李浩)

政府监督部门包括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京举行。其中,监督法修正草案拟提交二次审议。

11月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会上介绍,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监督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监督”的内容;明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二是,补充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议题。

三是,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四是,明确执法检查的形式,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五是,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黄海华介绍,2023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监督法修正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874人提出的3901条意见,另收到来信3封。社会公众对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细化执法检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法工委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此次监督法修法的一大关注点,就是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内容和机制的完善。

对此,黄海华表示,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四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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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政协工作吗

监督法修正草案拟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澎湃新闻注意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京举行。其中,监督法修正草案拟提交二次审议。

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监督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监督”的内容;明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二是,补充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议题。

三是,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四是,明确执法检查的形式,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

五是,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黄海华介绍,监督法修正草案初审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共收到1874人提出的3901条意见,另收到来信3封。社会公众对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细化执法检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可以说充分体现了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

黄海华表示,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四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政府监督的任务是什么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表示,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等,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监督工作,聚焦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在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预算法等法律,提升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在依法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等工作中,将政府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作为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政府债务监督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推动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制度、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到有关部门、地方广泛听取各方面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形成监督调研报告,报告充分肯定政府债务管理取得的成果,分析指出了突出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在今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务院全面报告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既包括国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还包括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风险化解情况,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和改革转型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作了监督调研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认真抓好政府债务管理、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政府债务在保障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弥补民生领域短板弱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在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已依法送国务院研究处理。地方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截至目前,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包括法定债务的监督、隐性债务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此外,还要监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测及改革转型情况。通过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加强调查研究,推动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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