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价鱼被罚50万,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2025,天价鱼被罚50万,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广西“桂林天价鱼”事件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涉事餐馆被罚5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解读】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等十三种手段。
二、天价鱼被罚50万,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事件经过】
4月26日,广西“桂林天价鱼”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为价格欺诈行为,涉事餐馆被吊销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并被处以50万元罚款。
4月20日,桂林当地媒体报道称,游客王女士一行人在位于桂林两江四湖景区的一家啤酒鱼餐馆用餐,点菜时,王女士的朋友跟着餐馆的人去称鱼,店员推荐了一种鱼,说味道很好,“结果我们还没说要,也不知道价格时,店员就把鱼捞了出来,摔死了。”最后,餐馆把娃娃鱼做好端上桌。
事后王女士才得知,这种鱼是娃娃鱼,单价每斤1500元,而摔死的鱼共重3斤3两,总价为5000元。王女士一行人拒绝付账,直接打电话报警,后经警方调解,王女士在结账1500元后离店。
而餐馆老板在事后解释称,王女士他们要的是娃娃鱼,价格本来就贵,而且点鱼之前已经和对方谈好价格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解读】
通常情况下,价格欺诈中的经营者包括从事消费品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或者通过商场等进行产品零售的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等,因此,“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对于贸易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谎称“政府定价”。
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样,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
经营者如有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诸多法律责任:如:
1、行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一”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
三、天价鱼事件明码标高价,商家是否能免责
天价鱼事件明码标高价,商家是否能免责
有网帖曝称春节期间,常州一家人在哈尔滨旅游,吃了顿铁锅鱼后被饭店索要上万元。该帖引发广泛关注。14日,网文中提到的饭店“北岸野生渔村”继续营业,店内价目表确与网帖内容相符。哈尔滨市松北区已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明码标高价是否能免责?
北京律师张*年表示,同一商品在不同消费环境中,售卖价格也会不同。店家若事先标明价格,且不违反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消费者自愿接受消费,则不涉嫌违规。在此事中,店家是否违反当地物价部门规定,还要看调查结果。
张*年说,至于网帖所说“缺斤短两”一事,消费者有事前审查义务。消费者若对斤两存有异议,应尽量在宰杀、食用前提出。若事后提出,则难以举证。如果店家确被证实“缺斤短两”或存有其他消费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野生保护动物能否售卖?
张*年指出,目前不确定涉事店家当天卖的就是鳇鱼,而且鳇鱼品种不同,需要区分看待。如果所售鳇鱼品种不属国家保护,则可售卖;如果所售鳇鱼品种受国家保护,又需进一步区分是否系野生。
若售卖的鳇鱼为野生,可追究行政责任,数量上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甚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其售卖的鳇鱼为人工养殖,则不会触犯刑责,但因其标注为野生,在民事上涉嫌消费欺诈。
四、杀鱼诈骗犯法吗
法律分析:杀鱼诈骗犯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是诈骗他人钱财,给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造成侵害的,则视情节轻重定性,没有达到3000元以上的,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达到3000元以上的,则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钓鱼诈骗案怎么处罚的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天价鱼事件被罚50万,欺诈消费者如何惩罚
【事件经过】
事件天价鱼被罚50万
4月20日,桂林当地媒体报道称,游客王女士一行人在位于桂林两江四湖景区的一家啤酒鱼餐馆用餐,点菜时,王女士的朋友跟着餐馆的人去称鱼,店员推荐了一种鱼,说味道很好,“结果我们还没说要,也不知道价格时,店员就把鱼捞了出来,摔死了。”最后,餐馆把娃娃鱼做好端上桌。
事后王女士才得知,这种鱼是娃娃鱼,单价每斤1500元,而摔死的鱼共重3斤3两,总价为5000元。王女士一行人拒绝付账,直接打电话报警,后经警方调解,王女士在结账1500元后离店。
而餐馆老板在事后解释称,王女士他们要的是娃娃鱼,价格本来就贵,而且点鱼之前已经和对方谈好价格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此后,有媒体在当地菜市场了解到,当下娃娃鱼的价格比较低,每斤的价格在150元到200元之间,就算不是在本地销售,最贵也不超过300元。此事经过曝光后,引发了网络的热议,不少网友将该餐馆的娃娃鱼称为“天价鱼”。
4月21日,桂林市官方通报称,已对涉事餐馆进行查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组织桂林市物价、工商、食药监、公安、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天价鱼”事件展开调查。
【法律解读】
4月26日,调查组发布调查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取证,桂林市物价局对涉事餐馆的行为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作出对涉事餐馆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吊销涉事餐馆的营业执照,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吊销涉事餐馆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桂林官方表示,目前,桂林市已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给每家餐馆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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