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的规定2025,农村宅基地出租合法吗

房产纠纷 编辑:邹阳宇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的规定2025,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但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出租人有无住房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时可解除。符合规定的企业可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转移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城里人的梦想在农村拥有一套住房,过着“悠然见南山”的诗画生活。可是城里人买不了农村房屋宅基地,因此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想采取租用农民房屋宅基地的方式体验农家闲适的生活。但是有很多人都不了解相关政策,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租呢?

我国法律和政策并无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用于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之用。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民将住宅出租给他人,出租期间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是一并出租的。

宅基地不允许单独转让,那么当然也不能单独出租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宅基地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能出租,只是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因无住房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是会准许解除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法律分析:不合法。农村宅基地出租不合法,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以在本村合法出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出租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经审批同意可以出租。宅基地所有权不能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但农村村民可以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租,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宅基地出租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四、农村房屋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以下五类房屋会被拆除:1、房屋长期空置;2、非一户一宅;3、宅基地超占;4、无人居住房屋;5、进城落户居民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五、农村宅基地出租的条件

出租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出租;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出租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出租。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出租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出租、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这些都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的出租条件。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吗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出租,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出租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出租,须与住房一并出租。

另外,出租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

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二、宅基地出让购买吗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村本村的居民的福利,宅基地的土地权仍属于村集体。所以,农村土地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出租和出售。不得向外村居民出租、出售,否则,该出租出售被视为无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公民个人并没有宅基地的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若有一下情况:出租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出租;受让人已有住房,事实上是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出租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出租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

六、农村宅基地出租政策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被村集体收回的情形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当出现以下情形,村集体可以收回你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这意味着:你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集体应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

另外,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想建房子的时候,要再重新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申请了一定要快点建房子!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这意味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二、农民房是否能够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三、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宅基地可以重建吗

1、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只能跟房屋一起被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子,那就不能继承了。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在确权登记时,会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别小看这个注记,有了这个注记,那在房屋重建、扩建、改建时就会受到限制。因为依据现在的法律政策规定,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是不能重建、改建、扩建的(因为宅基地使用主体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户口是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房屋后,只是暂时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长久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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