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违约怎么处置抵押物
抵押权为合法有效时,若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可与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进行商议,或从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中优先得到偿还。
若未能就实现抵押权方式达成协议,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拍卖或变卖。
当然,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并无直接处置抵押物权力,需在抵押期结束后仍无法收回债权,方可采取措施处理抵押物。
二、留置权人可以在留置物上设立抵押质押
若留置权人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许可擅自用其所留置之物设立质权,那么此项质权设定行为将会归为无效。
然而若是针对动产设定质权,债权人是可以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来实现此类质权设定;但是经过所有权人准许的质权无疑具备法律效力。
当留置物之上再次设定质权并引发与留置权之间的冲突时,质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这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标的物已经由质权人实际控制,而留置权人则属于间接占有者。
如果在质物上产生了留置权,也就是说质权人将质物交付给第三方进行占有,并且该第三方基于留置权成立的原因而善意地获得了留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因为在这个情境中,标的物实际上是由留置权人所控制,而质权人则属于间接占有者。
例如,如果质权人在运输质物的过程中,由于未能支付运费,导致被承运人留置,根据占有优先的原则,留置权人享有优先权。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
关于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的主要差异体现如下:首先,从本质属性来看,它们存在显著的区别。
其中,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约定范畴内的权利,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权利。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各自的执行方式。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清偿其所欠债务,债权人有权对抵押权和质押权予以实施,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来说,则需遵循特定的程序要求。
再者,在标的物选择方面,也是迥然不同的。
抵押权可针对的标的物主要是包括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范围则更广泛,既包含动产,也涵盖了除不动产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至于留置权,其所能涉及的标的物仅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最后,在占有的条件设定上,三者之间亦存在明显的差异。
质押权在设立之初便会发生占有转移,使得担保物与债权之间预先并无任何占有的关联;相比之下,留置权的债权在事前便已与担保物建立起法律上的紧密联系,换言之,债权人事先占有乃是留置权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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