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诗岚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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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


一、定义

监视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案件具有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更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结,需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三、程序


1. 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并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2. 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会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并由其签名、捺指印。


3. 执行场所: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5. 监督与管理:执行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


四、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3.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其强制程度低于拘留和逮捕,高于取保候审。在实践当中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监视居住并不是长期的,法律对此规定了期限。那么,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网友咨询: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有多久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律师补充: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张雷律师简介

张雷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具备很强逻辑分析、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办案风格严谨,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雷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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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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