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假离婚”这个词最近几年在中国可是屡见不鲜的事情,有为了买房“假离婚”的,有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的,为了买房“假离婚”,那是政策引发的,而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则是法盲,那么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到底有没有用呢?
案情:
A:甲与乙某年结婚,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很好,和和睦睦,还育有一子一女,后由于甲生意出现问题,欠银行很多债务,于是两人商议假离婚,男方放弃所有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为了挽回贷出去的钱款,通过多方收集证据,将甲乙两人列为被告,要求甲的债务又两人共同承担,主要原因是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B:甲与乙某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后由于甲经营出现问题,有很多债务,于是决定假离婚,逃避债务,离婚协议约定甲净身出户,一年后,乙与丙结识,共同生活,后办理了结婚手续,甲得知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无所有。
解析:
A案中,由于甲所欠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按照《婚姻法》之规定,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并不能将此债务的性质改变,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就算是甲的债务是在离婚以后产生的,如果离婚后双方还在共同生活,或者并未割裂关系,也可以将离婚后产生的债务认定由双方共同偿还。
B案中,拨开债权人来说,甲乙之间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已经登记备案,离婚协议生效,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不能够推翻的,而要证明这些情形的存在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最后甲一无所有。
结语:
最后,再次声明,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这种说法,一旦办理离婚手续或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双方就不存在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不可能通过诉讼恢复的,所以奉劝那些有这种想法的,最好不要这么做,否则,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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