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条款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在以下情况下,定金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首先,当当事人所约定的定金数额超出了合同标的额度的20%时,则超出这一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其次,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定金条款均属无效;再次,若此条款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道德标准,自然也属无效;此外,如果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民事法律行为亦是无效的;最后,倘若有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来签订该合同,对国家利益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定金合同确实已经依法成立。
这一点被视为定金合同生效的重要前置条件以及必备的要素之一;其次,签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完全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第三,付出定金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当事人真挚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虚假或者欺骗;接着,定金合同中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不能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最后,实际交付的定金必须达到约定的数额。
此外,主合同也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三、定金 订金 什么可退
在一般的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词语常被混用,然而其实际含义及法律效力却大相径庭。
定金指的是担保合同正常履行、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一种支付手段,它系受定金罚则之制约,即在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接受定金的一方得以享有要求对方不返还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交付定金的一方则有权利请求成为返还双倍定金。
另一方面,订金通常被看作是预付款的变体,其更倾向于作为一种单方的规范,即作为支付方对接受方所做出的承诺,起到一定的履约保障作用。
然而若情况发生变化,接收方出现违约行为,支付订金的一方虽然能收回原始订金,但无法得到双倍返还的待遇;倘若支付方出现违约,接受方则可能有意地将订金作为赔偿损失或是违约金来处理,进而不予以退还。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制,订金并不具备定金应有的法律性质,因此交付方无法凭借订金向人民法院主张拥有定金权利。
因此,大家在进行商业活动特别是涉及到支付款项时,要严格区分"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以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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