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怎么定罪标准,非法采矿一般多久判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一涛

非法采矿怎么定罪标准,非法采矿一般多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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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来源:矿业界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采矿。开采矿产资源需经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才可实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的采矿行为属于无证开采,一般情况下构成非法采矿。但在一些特殊情境下,无证开采不一定就是非法采矿,其合法性值得探讨,例如:边探边采是否完全禁止?矿权整合期间可否进行开采?摘牌竞得采矿权,但是尚未颁发采矿许可证期间可否采矿?

本文将对这些特殊情形下的无证开采行为与非法采矿的界限进行分析。

无证开采与非法采矿的区别

无证开采是非法采矿的必要不充分条件,非法采矿的构成要件包括无证开采,但无证开采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采矿。其次,二者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采矿行为。但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非法采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强调对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惩罚。而在现实中,无证开采的情形则十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理论界对于非法采矿罪的界定和分析已经十分详尽,本文不再赘述,而将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几种特别情境下,无证开采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特别情形下的无证开采与非法采矿

(一)探矿期间的开采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在探矿期间,持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擅自采矿的,一般属于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由于探矿阶段具有高风险、低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探矿权人往往会冒着极大的风险擅自采矿并销售。具体表现为边探边采,以及在探转采过程中,在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当然,如果在探矿期间销售副产矿石的,则不属于非法采矿,具体为:

1、探矿阶段回收副产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

探矿权人享有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并不具有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但对于在探矿过程中回收的矿石,探矿权人是可以利用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据此,探矿阶段可以销售的副产矿石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在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探施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品矿石;

(2)回收副产矿石是一种派生的权利,因此副产矿石的数量一般是有限的,而专门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采矿石的数量则远超副产矿石的数量。

因此,只要探矿权人按照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就可以自行销售回收的矿产品,并非刑法概念中所禁止的非法采矿。

虽然副矿回收是探矿权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地区要求销售副产矿石需要经过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并核定销售数量。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能会否定销售副产矿石的合法性。

2、探矿权保留期间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申请探矿权保留。如申请采矿权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因此,在探矿权保留期间,由于勘查工作已进入保留阶段,勘查许可证已经注销,任何形式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均不属于勘查行为,而是非法采矿。

3、边探边采一般为法律所禁止,只有特殊条件下才不构成非法采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因此对于复杂类型矿产,经审批通过后,可以申请办理采矿登记。而违反规定,擅自边探边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权整合期间的采矿行为构成非法采矿

矿权整合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般来说,矿山整合的步骤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确定整合方案、办理申请整合后矿权的审批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在矿山整合期间,负责整合的矿山企业在尚未取得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是否属于非法采矿,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经检索司法判例,法院认为,在矿山尚未整合完毕,采矿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则构成非法采矿罪。

当然,笔者认为,由于办理采矿权审批的程序复杂,办理时限通常较长,在此期间如果整合主体拥有采矿权的,可以给予该采矿权办理短延。在原采矿权有效期和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的,不宜认定为非法采矿。

(三)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采矿权,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的采矿行为不属于非法采矿

矿业权设立的标志为取得矿业权许可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权利属国家所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实质上已经成为了相应采矿权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权利人实际上取得采矿权的日期应为采矿许可证登记的日期,而并不以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为判断依据。因此在竞拍成功后虽然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实施了采矿行为,但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采矿。

结语

非法采矿不仅触碰了国家利益,还存在很大的安全和环保隐患,打击非法采矿固然迫在眉睫。无证开采虽然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对该行为均以犯罪论处。在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方能作出正确的裁判。

作者简介:

马淑玉,北京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韩国国际法律经营大学国际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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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判几年

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应立案追诉?

2017年4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情况特别严重”怎么界定?

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客观规定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所涉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有主观故意去掩饰、隐瞒。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难以被司法机关追缴和查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怎么界定?

2021年4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2021年4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

矿藏虽好,国家所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检察官呼吁,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广大群众要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步入违法犯罪深渊。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202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采矿案、破坏性采矿案5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600余人。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昆仑”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侦破了一批重大案件,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环境资源安全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据介绍,各地公安机关紧盯群众反映、排查发现、媒体曝光的各类问题,广辟线索来源,加强破案攻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盗采黑土泥炭、打击“洗洞”盗采金矿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打各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活动,侦破了内蒙古巴彦淖尔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吉林敦化周某鑫等人非法采矿案、黑龙江东宁某煤矿非法采矿案等一批大要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紧盯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新动向,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昆仑2022”和打击“洗洞”盗采金矿等专项行动为抓手,密切部门协同,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推动形成严防、严管、严惩的打击整治合力,全力防范盗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安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1、内蒙古巴彦淖尔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1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2019年6月至12月,巴彦淖尔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探矿许可证,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尔伙同陈某飞在乌拉特中旗某矿区非法开采蛇纹玉矿石5.6万余吨,破坏草原570余亩,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2、吉林敦化周某鑫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6月,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经查,2020年12月以来,周某鑫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耕地和草甸地内非法开采草炭土4万余立方米,造成开采区域周边地表植被严重破坏。

3、黑龙江东宁某煤矿非法采矿案

2021年6月,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1年4月至5月,东宁市某煤矿在采矿许可证到期、自然资源部门已下达停产通知的情况下,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区内非法开采原煤1.8万余吨。

4、浙江新昌俞某华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6月,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经查,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俞某华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项目施工为掩护,非法开采玄武岩8000余立方米,造成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破坏耕地20余亩。

5、福建上杭陈某辉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4月,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经查,2021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辉等人以原地浸矿方式非法开采稀土 10余吨,对山体植被和稀土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6、山东济南阚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2020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阚某某以建设农业特色采摘园为掩护,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开采灰岩矿14万余立方米,严重破坏山体结构。

7、河南淇县马某杰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12月,河南省淇县公安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杰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承包河南省淇县某景区的名义,组织人员在该景区非法开采石灰岩79万余吨,毁坏林地30余亩,造成地形地貌明显改变。

8、宁夏青铜峡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1年9月,宁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导组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经查,2017年以来,宁夏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组织人员在青铜峡市峡口镇非法开采砂石240万余立方米,非法开采面积1000余亩,对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9、广西兴业刘某雨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5月,广西自治区兴业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获稀土原矿5吨。经查,2021年3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雨等人出资,并勾结当地相关人员大肆盗采稀土,对山体结构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10、四川凉山金某伟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6月,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非法采砂作业设备40余台(件、套)。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金某伟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批复及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开办砂石厂,非法开采河砂130余万立方米,造成河道整体下切3至8米,自然岸线结构遭到损毁,洗选砂石直排污水造成水质污染,侵占河岸农用地15亩堆放、加工砂石,造成地表凹陷、沙化,失去耕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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