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法律规定广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2023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洁洁

高温补贴法律规定广东,高温补贴法律规定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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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法律规定最新

据北京市气象台预计,5月15日至23日,北京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气温上升,白天最高气温在27℃至34℃之间,其中本周五(5月17日)气温可冲至34℃。随着气温越来越高,高温津贴的领取引发公众关注。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一样吗?“坐办公室”有没有高温津贴?外出开会办事遭遇高温可以领吗?上夜班可以领吗?一文看懂。

Q1: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立了高温津贴制度,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Q2:谁能领?坐办公室能不能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注意:上述这两个条件,只要任意满足其一即可

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坐办公室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津贴。前提是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不含33℃)以下

有人说,企业如果安装了空调,就不需支付高温津贴了。但如确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尽管安装了空调,但是仍未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业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Q3:“一半时间在室内工作”是否可发一半高温津贴?

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高温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高温津贴,而不能只发“一半高温津贴”;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高温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的高温津贴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高温津贴的岗位应当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作业的,职工支付高温津贴的请求往往也会得到支持。比如,有的保安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是根据工作守则规定,每天有一个小时必须到室外巡逻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温津贴的请求。

至于日常坐办公室的职工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上也会遭遇高温侵袭,但毕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应支付高温津贴,一般可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Q4:北京市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何时发放?

根据北京现行标准——

6月至8月发放高温津贴。

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Q5:绿豆汤,解暑饮料可以冲抵高温津贴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Q6:高温津贴就是防暑降温费?二者有何区别?

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故,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简而言之:

高温津贴--工资性质--法定支付义务

防暑降温费---福利性质--无法定支付义务

Q7: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取决于是否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工作场所温度,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Q8:劳动者高温作业中暑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9: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投诉举报有三种方式——

1.在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接待服务窗口投诉。

2.拨打12333电话或者以信件的形式向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递。

3. 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劳动保障维权“二维码”进行投诉、举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介绍,随着外卖员、快递员、快车司机、网约工等新型就业形态出现,因其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特点,室内和室外工作相互交叉,劳动者难以提供关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温度等相关证据,由此引发劳动者败诉风险。

法官提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主张高温补贴的,应当对自己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高温补贴的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注意“留痕”,采取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若未享受到相应的高温补贴,可以与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协商,要求发放高温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Q10:高温津贴需要纳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Q11:户外劳动者,高温天气下工作时长有哪些规定?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Q12: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者在休假这笔钱会扣除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高温津贴。如果职工每月高温津贴300元的话,缺勤1天,公司可以扣除他13.79元。

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将高温津贴列入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职工请假时,不能扣除高温津贴。

资料来源:人社部、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北京总工会、北京税务、气象北京、新京报

编辑 常江

校对 李立军

高温补贴法律规定最低补多少

梅雨季无高温日,高温津贴可以不发吗?发盐汽水、绿豆汤就可以不发高温津贴了吗?夜班工作有没有高温津贴?职工7月离职,高温津贴可以折算后发放吗?……一起来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解答↓

陈阿姨是一名环卫工人,平时大部分时间都在户外工作。今年上海的梅雨季下雨不断,一整月都没有一天站上高温线。上个月底公司说,考虑到6月份没有高温日,公司决定6月的高温津贴就不发了。陈阿姨听后很是郁闷,“不是说好高温费有4个月的嘛……”6月份无高温日,是不是就可以不发高温津贴了呢?来看解答↓

老陶是一家绿化养护公司的护绿员,工资为5000元。上个月公司发通知,6—9月,为员工无限量提供盐汽水和绿豆汤。这个月初领工资时,老陶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5000元。说好的高温津贴呢?询问后公司表示,因为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已经无限量提供,所以就不支付高温津贴了。单位的做法对吗?来看解答↓

小丁是一家24小时加油站的加油工。上个月他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改上夜班。最近在查看6月份工资时,发现少了一笔高温津贴。公司告知他,“夜班工作时,天气又不热,就不发高温津贴了”。单位的说法对吗?来看解答↓

刘师傅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变电箱维修师傅。7月12日他从公司离职,结算工资时,公司按照刘师傅7月份只上了10天班为其折算了高温津贴。刘师傅觉得,按照规定,他的岗位是有高温津贴的,那公司就应该按照岗位向其支付全额的高温津贴,而不是折算。高温津贴可以折算后发放吗?来看解答↓

编辑:史笑雨

高温补贴法律规定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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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标准2025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02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其中明确指出:“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督促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指导企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炎炎夏日中,高温津贴制度的执行无疑成为了劳动者们高温天气工作的一重有力物质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措施,也不断地丰富和加强。2019年5月,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10月,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延长<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9号),其中指出:经评估,《通知》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因此,从目前来看。本市高温津贴制度现行的有效制度仍然为2019年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还有着一些贯彻落实高温津贴制度的细节问题。例如,非全月出勤的劳动者,是否按比例享受高温津贴?从事夜班劳动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等。笔者也借本文来谈谈这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有“细致”安排

案例一:

小林在2023年7月期间因为病假等原因,当月请了3天病假,未出满全勤。根据他所在的公司规定,小林从事的岗位属于可以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范围。但公司HR在如何给他计算高温津贴时却犯了难。在《通知》中,仅仅规定了足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未规定未出满全勤情况下的计算方法。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纵观我国不同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有些地区公布每月标准,有些地区则公布每日标准,本市采取的是公布每月标准的做法。《通知》第一条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通知》第三条则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则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因此,从规定本身来看,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出满全勤的情况下,应当秉承工资计算的原则,即按日或按小时折算。实践操作中,对于请病事假等未出满全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进行发放。一般有两种基本的缺勤高温费计算方法:(1)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当月出勤日;(2)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300元)-日高温费标准(300元/21.75天)×请假天数。在此基础上,如果遇到职工领取时薪酬的劳动者,甚至可以细化到小时进行折算。以上这些折算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此外,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温津贴的享受条件有“细节”要求

小黄是一名建筑类企业的道路养护工,由于工作性质,为了不影响白天城市道路的交通运行,他经常被安排凌晨之后开展道路养护工作。公司HR告诉小黄,由于其一直做的是夜班,即使在夏季,夜间气温也明显低于日间,没有达到高温的水平,所以他不符合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对于用人单位对小黄这样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市的相应规范呢?

《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从具体细节上看,季节性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应当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发放条件则是以下两种情形满足一个即可:(1)露天工作;(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因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与职工从事的是日班还是夜班,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与是否为露天工作及工作场所温度有关。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还可能遇到对高温津贴另一种适用标准的错误理解,即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误解为“当日天气预报中的气温达到33℃以上”。其实享受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与天气预报情况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与实际工作场所温度情况有关。例如,某企业的生产大棚温度明显高于外部气温,即使当日天气预报的外部气温未达到33℃以上,但企业未能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亦符合相应岗位职工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

三、高温津贴的发放方式有“细化”规范

案例三:

小韦是某绿化公司的一名园艺工人,公司7月接到一个较大的项目工程,需要在室外进行园艺绿化布置施工。月末,小韦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支付高温津贴的要求。没想到单位的项目经理却告诉他,公司考虑到高温的因素,已经在工作日向劳动者发放了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用品,这些物资的金额远远高于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所以单位也不再发放高温津贴了。用人单位这样做法是否正确呢?

《通知》第三条明确:“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在高温津贴的费用处理上,也有细化的规范:(1)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既然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集中一次性发放;(2)高温津贴不能代替发放清凉饮料,不能以企业已经发放清凉饮料为由拒绝发放高温津贴。

其实,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也有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该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即使企业向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工作现场提供清凉饮料和必须药品的供应。

图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录编辑:张淑琳(见习)

初审:高淑婷

复审:石思嘉

终审:徐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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