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什么意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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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是利空还是利好
每经记者:张寿林 每经编辑:廖丹
28亿存款被质押,用作银行向第三方企业提供票据融资及贷款的担保,而存款企业却声称自己不知情。
舆论哗然的同时,一个问题引发多方讨论与推测:这一质押担保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目前,已披露的权威信息依然有限,“28亿担保”案仍有谜题未解,而其中的票据融资业务又触及到不少人的“知识盲区”。
那么,按照正规流程,存款质押式票据融资,究竟是如何操作的?“28亿担保”案中又有哪些关键环节值得细细审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从事票据业务的资深银行业人士。
“存款质押流程不复杂”
“银行承兑汇票分两种,一种是敞口的,一种是质押的。敞口的,是基于信用而做出的授信。”一位长期从事票据业务的农商行人士告诉记者,“假设华为去开银行承兑汇票,随便哪个银行都没问题。我向你信用授信10个亿,你自己去开票。这是一种纯信用的方式,你先去开票,我给你承兑;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存款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人士看来,存单质押式银行承兑汇票,流程很简单。“就是存单开出来,然后我去签质押协议,然后放款或者开承兑汇票。”
该人士打比方:“假如他想在我们家开票,早上这边把存款存进去,然后开张存单,最后他在存单上背书,背书就是承诺要做质押,然后我们就签个质押协议,下午我们就可以把票开出来了,实际很简单。”
该人士强调,根本不要一天,快的话两三个小时。但是如果涉及金额大,就需要经过贷款审核委员会。
“就是几位老总坐在那开会,但其实本质上不需要开会,开会之前都知道结果会通过。因为存款质押风险很低嘛。仅仅是因为金额大,上面有一个形式上的会议。”该人士补充,比如早上交上去,要开会必定通过,都不需要事先沟通。
对于银行内部需要哪些部门参与,该人士表示,需要信贷、授信、运营,也包括电子银行。“比如你要签票的话,要用网银,就要走电子银行,另外就是合规风险,就这几个部门,其他没有。”他说。
可关注是否存款本息全部质押
至于存款方需要做什么,上述人士说:“他要质押,肯定是叫经办人员到场,授权书之类的东西不能少。也包括一些基础证照、法人章、财务章。如果这么大的金额,面签时是有录像的。”
如果只是单独某个部门弄虚作假,能否顺利完成这项业务?该人士的回应是,这是操作不下去的。“这种业务,对于银行本质上没有风险,业务流程不复杂,关键点就是看这家银行他们当时现场有没有面签。”
如果是短期贷款,流程上和票据融资是否有差别?该人士表示,审查上,一个事前一个事后。“短期贷款,贸易背景审查放在后面,但是开票的话,在开票前就要把证明贸易背景的税票提供出来。当然,贷款事前也要审查一部分,但没有票据事前审查那么严格。”
他指出,票据融资要求见到交易税票才能够开票。而贷款,签了贷款合同,约定明确的使用意向,放款两三个月后会有事后的贷款检查,可以在这时候提供税票。“从合规审查上来看,票据审查比贷款还要严一点。”他强调。
他进一步解释,票据审查就是贸易背景合规审查,所谓税票就是买卖双方的增值税发票。监管部门防止资金空转套利,让大家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去开银行承兑汇票。
该人士还透露,对于企业大额存款,银行每个月都会发对账单给企业的。
“每个月我都会发对账单给企业,你家企业在我们家还有多少钱,我都是要跟你对账的。”他说,银行都会主动联系去对账的。
此外,他补充道:“你只需去求证一件事,他这笔存款质押,是不是包含存款到期利息的全部质押。如果是,存款企业可能应该知情,那就是合谋获利;如果不是,那就有可能是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质押。”
这位农商行人士根据自身经验还分析,“这个事件也不排除只是整个套利背景之下中小银行轰轰烈烈开票业务中一个小浪花,而不是孤立的现象。从整个行业来看,存款企业和银行合谋套利业务做了不少。”
他透露,“看到这个事情,我们前几天群里就在讨论了。因为细节知道得不多,对于更加完整呈现事件原貌而言,还有待一些问题后续得以澄清。”
业内:正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三步
江西当地从事票据业务的股份行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这笔存款质押票据融资,要看是全额质押还是非全额质押。
全额质押,是指质押1块钱的存款,对应开1块钱的票。如果是非全额质押,就是杠杆式融资,放大放款额度。
该票据人士表示,如果存款方和开票方互不认识,一般而言,存款方肯定是不愿做担保的。“凭什么给他担风险”,该人士说,除非双方互相了解,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做一单银行承兑汇票,并且是有存款质押的,正常情况下该如何开展?这位票据人士表示,银行承兑汇票,本质上就是一笔授信业务,可以分三步。
第一步是尽调。尽调对象包括开票人和抵押人。对开票人,需要调查主体资格、主体资信情况、财务情况、开票用途等,都要看,通过尽调,取得开票企业的所有信息资料。“包括人行征信,都是要查询的,这些资料收集后,都要交给后台审批部门。”
另一方面,还要对存单作为质押品开展尽调。“是谁的押品,存单是否真实、是否足值、能否质押、有无瑕疵、有无别的纠纷或者被查封的风险,质押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都是要尽调的。”该人士表示,并非存单就是安全的,也可能面临着司法查封的风险,后者是银行不能对抗的。这些都要调查,尽调完成后,会把尽调资料拿去做授信审批。
第二是审查。审批部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即借款人没什么问题,第二还款来源即那张存单也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面临查封的风险。“都没问题,这笔业务就进入到放款环节。”该人士说,审批有专门的审批部门,就是信贷审批部。
如果是全额质押,在分支行部门即可审批。“如果不是全额质押,像这么大金额的,都有可能需要通过总行审批。我猜他这个是全额的,就是100块钱的存款,给你开100块钱的票出去。这样的话,权限就下放在分行或者支行。”该人士表示,非全额质押,是哪一级审批的得看权限,内部有转授权。
下放,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比如可能是内外勾结,也有可能是单独的内部作案,但通常来说,内外勾结的可能性更大一些。”该人士猜测,如果企业说是没有授权,也不能排除企业有内鬼。
第三步是落地办理环节。就是签协议,这就要双方面签。该人士强调,在尽调环节和签协议环节,材料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是需要盖的,还需要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和银行每月需对账
“那家企业(济民可信集团)总部就在我们这里,我看到他们一位老总天天在群里发信息,我一开始都没看懂,后来看报道,才知道原来是他们公司的存款出了问题。”该当地票据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家企业在江西很有影响力。
根据公开信息,济民可信集团创建于1999年,业务覆盖医药、能源、投资等领域,现有员工12000余名,总部位于中国南昌。2020年,集团营业收入突破390亿元。
该当地票据人士分析,企业每个月都要做对账。“现在网上银行都能查得到的。”他说,对账也是为了发现这些问题。账户各种信息的变动情况,不管是余额变动还是账户冻结状态的变动,亦或是账户的户名变更,都会从对账单里面反映出来。
“对账不是一个简单的余额提醒,是一个全方位的对账,包括户名变更,包括你的质押,包括你的利息,这些都会看到。”该当地票据人士表示。
另有股份制银行华北地区分行票据业务负责人表示,类似的事件中有很多可能。“企业之前在银行间留下盖完章的空白凭证都有可能。”
但按照正规流程需要面签,包括财务经办人员到场等。该华北票据人士表示:“内控也有可能出问题,可能之前做了多笔低风险业务,为了保证效率,企业可能多盖几份格式合同。这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也不排除企业财务经办跟银行人员勾结的可能。”
上述多位银行人士均表示,目前的权威信息有限,只能基于正常的质押票据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分析。事件本身真相如何,还有待于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
每日经济新闻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一、案例基本情况
贷款方:某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
借款方:XYZ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
出质人:ABC投资集团(系XYZ公司的控股股东)
质押物品:XYZ公司拥有的股权
主债务详情:
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 贷款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年利率为6%,按季度支付利息。
质押担保情况:
质押担保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双方协定,一旦主债务到期且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银行将有权对质押的股权实施拍卖。质押合同于2023年1月10日在股权交易中心完成登记。
二、事件发展经过
1. 质押权合法设立: 银行和出质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质押登记申请,并提交了股权证书、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经审核,质押登记顺利完成,银行正式取得该股权的质权。
2. 主债务履行状况:2023年至2024年间,XYZ公司始终如约支付利息。然而,进入2025年,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XYZ公司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资金链严重断裂。主债务到期时,XYZ公司仅偿还了1000万元本金,剩余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偿还。
3. 质押担保期限内的行动:2026年3月,银行向XYZ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但XYZ公司未做出任何回应。2026年5月,银行委托评估机构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股权价值仅为3000万元,相较于质押时的评估价值下降了40%。 2026年6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质押权。
三、法律争议焦点
1、质押权是否已经消灭:
出质人提出,质押担保期限于2026年6月30日到期,而银行在6月30日之后才提起诉讼,因此质押权已经消灭。银行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质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3年),即到2028年12月31日截止,所以质押权仍然有效。
2. 质押物价值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银行有权就拍卖质押物所得的3000万元优先受偿,即使质押物的评估价值低于债权金额。若拍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若不足,不足部分由债务人XYZ公司清偿。剩余的1000万元债务,银行可作为普通债权继续向XYZ公司追偿。 出质人则认为,质押担保的范围仅限于质押物的价值,对于不足部分,出质人不承担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
1. 质押权的有效性: -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和第188条作出判决,认定银行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2028年12月31日前)提起诉讼,质押权并未消灭。
2. 质押物的处置及责任承担: - 法院支持银行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并就拍卖所得的3000万元优先受偿。 - 对于剩余的1000万元债务,XYZ公司仍需承担偿还责任,但银行对该部分债务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例启示
1. 质押担保期限的关键要点: - 质押担保期限的约定应考虑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但即使超过该期间,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原则上仍可行使质权和留置权。债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质押权。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 -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容易受到市场、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 - 债权人在接受此类质押物时,应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等。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六、风险防范建议
1. 准确约定担保期限:质押担保期限应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相匹配,确保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能够有效地行使质押权。 2. 动态监控质押物价值:应定期对质押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便及时掌握其价值变动情况。 若质押财产价值发生显著下滑,应立即要求债务人补充其他担保措施,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3. 及时行使权利:主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主张行使质押权,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权利。
4. 合理选择质押物:
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流动性较好的财产作为质押物,如不动产、存单等。 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谨慎评估其价值和风险,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的风险分担条款。
质押担保贷款
澎湃新闻记者 陈佩珍
近期,渤海银行和浦发银行两家全国性的股份行因为存款莫名被质押担保刷屏网络,引起热议。
对于这样的事件发生的原因,多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这和银行内部治理不完善以及少数业务员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有关。他们呼吁监管和处罚应该跟上。
“从事件的发生地来看,两起事件的发生地均在江苏省,可能和当地银行盛行这样的‘存款质押’模式。”一位上市城商行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指出。
上述城商行人士进一步指出,其实“存款质押”的模式,从银行角度来说是有比较高的业务风险的,比如收到来路不明的钱以及贷款收不回来。
“近期发生的事件让老百姓对银行的存款安全性受到质疑,这对整个银行业的杀伤力比较大。希望监管部门能够进行专项检查,这有助于银行提升业务能力,也有助于缓解老百姓的焦虑情绪。”上述城商行人士说道。
该城商行人士还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其所在银行还没有受到对存款质押业务的摸底审查。他说,对于真的有问题的银行,监管和处罚都要跟上,如果监管一直拖延下去,某个时间点,这样的事件可能再次发生。
一位从事银行业研究的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这样的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能与少数银行内部的治理不完善,存在一些管理漏洞有关系;也不排除是少数业务员存在违规不法行为。
另有一位上市银行业务人员对澎湃新闻表示,这样的事件发生,显示出银行在内控机制上存在风险隐患,因为是由业务人员去操作,不过现在很多银行都在用科技手段规避操作风险。对于这样的事件发生,银行风控部门一般都会审查,查到都会重罚,不过防范于未然是最好的。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银行对储户的存款,不管是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负有严格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近期的案例中,银行或许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对基层员工的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地方,这可能是导致存款丢失案件,存款被质押案件爆发。这种案件是极少数的,如果已经发生了,也要及时的向公众披露信息,并且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确认企业和个人的存款是100%的安全。
“我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关注这样的事情,督促相关银行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与司法部门对类似案件进行查处,如果发现其中有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董希淼说道。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丁晓
怎么查公司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担保
民法上的担保,依其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股权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股权担保一般分为股权质押或股权让与担保。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质押属于典型性担保,股权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性担保。
本文不惴浅陋,就股权让与担保比股权质押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优势,分析如下:
▌一、 股权质押、股权先让与担保的概念。
1、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2、 股权让与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让与担保一般包括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
(1) 股权先让与担保又称流质型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借款而与债权人作出“债务人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返还”股权后让与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
(2)股权后让与担保又称清算型让与担保,是指尽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即发生物权变动,但仍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置担保物回收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返还给担保人。
▌二、 股权质押、股权先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1、 股权质押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股权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性担保。
非典型性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非典型担保一般都属于权利移转型的担保。让与担保制度中,让与担保设定人虽然一般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担保物,但须将该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所移转的权利才返还于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在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待买受人全部偿付了价款或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买受人。
因此,非典型担保通常是以担保物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所有权)来进行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债券得以顺利实现。
▌三、 股权让与担保对比股权质押的制度优势。
与典型担保相比较,非典型担保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法律表现形式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制度构造方面。
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均是通过设定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这些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或限制物权,为“定限性”权利,仍从属于让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
但非典型担保中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让与担保设定人都是以财产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作为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的不再是附属于所有权的他物权,而往往是效力远优于他物权的自物权即所有权。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实行效力应强于典型担保。
1、股权质押只有在债务到期后,经拍卖或协商程序才能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股权让与担保在担保成立时,就在法律形式上实际控制被担保的股权。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借款而与债权人作出“债务人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返还”股权后让与担保。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20号王绍维、赵丙恒与赵丙恒、郑文超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属于非典型的让与担保,虽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仅认定为名义股东,不能认定为实际股东,受让人可依约主张担保权利,但不能主张股权。
但被担保的股权毕竟变更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再次抵押融资。至于债权人再次抵押融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进入诉讼程序能否成立,因为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得到维护,故上述疑问不在本文的之内。
▌四、股权质押执行变现程序复杂而漫长,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以及机会成本损失难以估量。而股权让与担保简单、快速、高效。
股权质押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一项执行措施就是评估,有了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才能拍卖股权。而股权让与担保完全可以省略评估拍卖程序。
1、股权司法评估成功率较低,直接影响案件执行结果。
北京二中院在2009至2013年共有131件案件对涉案股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是最终只有39件通过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评估成功率只有30%。这个数字显示,只有不到1/3的案件才能顺利启动拍卖程序。而在这39件中,除了7件案件在评估后因为各种原因执结或暂缓拍卖的,最终进入委托拍卖程序的只有32件。
在未形成评估报告的原因中,“股权所在公司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最多,占全部未顺利完成评估案件的58.7%。这些公司中,一部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账册不齐备,另一部分是因为与被执行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而想方设法拒绝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包括能够体现公司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更有一大部分因涉及债务较多早已“遁形”。
实践中也有部分股权所在公司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为经营状况不良,评估后资产出现负值,或者评估公司经评估认为评估标的不具有价值直接建议法院不对该公司股权进行评估。
2、股权转让价值难以通过评估确定,故人民法院可以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裁判要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为股权,公司股权的价值不仅包括公司的实物资产净值,也包括当事人对公司的无形资产、经营团队、客户资源、行业前景等实物资产以外的投资价值的主观评判,且公司股权价值亦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呈动态变化状态,故案涉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是否涉嫌欺诈,不应以进入诉讼阶段以后的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判断依据。
因林俨儒在本案一审期间申请就诉讼阶段鑫海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与双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无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申请人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林俨儒有关就鑫海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林梅灼与林俨儒股权转让纠纷案。
▌五、股权质押和股权让与担保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法律效力。
1、股权质押流质条款无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债务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因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
但其中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债务人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协议就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来源:案号:(2013)淮商初字第02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辑(总第35辑)。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张德俊与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立的裁判要旨,我们可以在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后,债权人有权出售相关股权并以转让款优先受偿,即使借款协议无效也不影响股权转让有效。上述作法不属于流质条款,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股权让与担保在制度设计上就比股权质押更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两者都不能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股权则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但股权让与担保可以约定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后,债权人有权出售相关股权并以转让款优先受偿,以此完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齐精智)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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