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赡养费的标准是多少钱,离婚赡养费给到多少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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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补偿标准
赡养费数额的多少,目前相关的法律尚无确定统一的数额标准,但确定赡养费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义务人的能力和条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 案情简介
张某今年70岁,育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从单位退休后,张某身体一直不好,虽然每月能领到一千多元的退休金,但因治病日子过得并不宽裕。
2010年,张某与妻子离了婚。离婚后,四个儿女只对母亲尽孝,对父亲则很少过问和关心。2012年,张某再婚,但每月退休金捉襟见肘,无奈之下,张某只好逐一打电话给子女,要求他们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四兄妹认为父母已经离婚,他们有权选择赡养谁;父亲是退休人员,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他们可以不承担赡养父亲的责任。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张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院。
☞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离婚后再婚,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数额的多少,目前相关的法律尚无确定统一的数额标准,但确定赡养费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义务人的能力和条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虽然张某现在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且部分医疗费可以报销,但因张某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仅用现在不高的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而四位子女现在的经济收入状况,完全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四子女应当承担赡养老张的义务。
☞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4兄妹从2015年7月开始,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200元。
离婚赡养费是什么意思
家庭
剧情
治愈
抚养权
夫妻离异是彼此人生的选择,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结束的是婚姻,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最近有一部让人笑着笑着不禁流泪的电视剧《以家人之名》,就讲述了三个原生家庭有缺失的孩子在两位爸爸的抚养下彼此扶持,治愈内心创伤的故事。
剧情终究是剧情,但现实中常常有因父母感情破裂,离异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
法院会如何处理“夺子大战”中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让父母离异的孩子依旧沐浴在爱中成长?
离异后,孩子的抚养费又该如何计算?
金额的确定又有何标准?
本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曹艳梅
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曹艳梅
上海虹口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案例一
高学历、经济条件好能成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吗?
张先生与王女士恋爱不久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婚后琐事逐渐消磨了两人的感情,两年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提出3岁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理由是自己作为高校教授,文化层次和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妻子。而王女士却不同意小张跟随爸爸生活,她认为儿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照顾,包括分居期间,张先生仅仅与儿子通过几次视频电话,甚至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自己虽然经济条件差一点,但是和儿子感情深厚,儿子理应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共同生活,过多地坚持自我的方式和习惯,未能彼此包容,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关系的问题,孩子目前尚属幼年,长期与王女士生活在一起,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减少两人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延续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离婚后继续随王女士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此外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和心理需求,探望方式可适当放宽,即每月单周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6点,日后孩子的需求和学习时间改变,双方可再协商变更,王女士应积极配合张先生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
案例二
变更抚养关系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武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80后”小夫妻,有一个儿子小李。婚后两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调解,小李随母亲武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几年后,武女士突然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称因孩子太小自己一人无法照顾,要求判决变更小李随父亲李先生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先生面对前妻的要求傻了眼,他认为前妻生活状况没有变故,在上海拥有产权房,且房屋无抵押贷款,条件优渥,自己也依照调解按月支付抚养费,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武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李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两人均系在职员工,武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孩子的变化,武女士以自己在上班为由要求变更孩子随父亲李先生生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多子女家庭抚养权怎么判?
孙先生与岳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下儿子小孙和女儿小岳。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乐融融,不料婚后因交流不畅,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要求离婚。然而面对一对可爱的儿女,两人意见发生分歧,父亲孙先生请求儿女均由自己抚养,岳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而母亲岳女士同样舍不得孩子,声称自己家庭条件较好,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将一对儿女判给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两人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岳女士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两人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小岳、儿子小孙分别随孙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共同成长需要,法院调解每个周末儿子、女儿有一天可以至父亲或母亲处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
案例四
子女随父母一方是唯一的抚养方式吗?
陈先生和应女士本是一对夫妻,婚后养育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小陈。2017年,因长期累积的家庭矛盾,应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4岁女儿小陈由自己抚养,陈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辩称,女儿小陈出生后到幼儿园都是由自己父母照顾,妻子应女士很少陪伴孩子,且孩子户籍和自己在一起,目前也一起居住,关系良好,自己只有这一个女儿,有信心和能力照顾好小陈。两人为孩子的抚养权之争久久不肯罢休。
法官详细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等因素,综合陈先生家住虹口区,应女士家住静安区,距离不远的实际情况,建议双方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较为妥当。
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女儿小陈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由双方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方式为小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随父亲共同生活,7月1日至12月31日随母亲共同生活,以半年为周期依次轮流,双方对于孩子探视互负协助义务。小陈随一方共同生活期间,抚养费由抚养方全额负担。待小陈到8岁后双方再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五个问题
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离婚纠纷中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虑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
■ 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法律规定抚养权变更的初衷在于让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相对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在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了孩子抚养权归属后,对于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往往会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如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予变更。
3、多子女家庭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随着二胎家庭的增多,对于多子女家庭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应因个案而异,总的原则还是保证多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到子女的年龄、感情、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将子女分别由父母分开抚养还是均归一方抚养无统一标准,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分析确定。
4、抚养条件相当的离婚双方可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对最大限度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均有益处。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成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要让一切为了孩子的审判理念落地生花。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能成为一种新趋势。
5、离异的父母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因素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或由法院作出判决。
抚养费
父母关系的变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稍不留神就会陷入“失爱”的阴影中。在争夺抚养权的同时,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引起纠纷的一大重要因素。让我们继续通过真实案例,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
未成年人意外生子,抚养费该付多少?
小张与小李本是高中同学,对彼此都有着懵懂的好感。不料一次偷尝禁果后小张意外怀孕,年仅16岁便生下一名女婴。孩子出生几天后被小李一家接走抚养,而小张则在休学两年后出国留学重新开始,两人至此分道扬镳。不料在孩子3岁时,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
小李主张,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小张负担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的抚养费每个月2000元。小张法定代理人辩称,同意抚养权归小李,但不同意承担抚养费,因为小张目前在国外读书,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孩子抚养事实及双方意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小李。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出生时小张尚未成年,且目前仍在求学,无稳定收入,孩子的父亲小李也待业在家。结合实际情况、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小张应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待其学业结束正式工作有了稳定收入之后,双方对孩子抚养费问题可再行协商或诉讼。
案例二
“高额”抚养费合法吗?
公司高管毛先生与陈女士于2006年组建了家庭,同年生下一子小毛。之后因各种琐事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然而离婚后,毛先生仅仅给了一年的抚养费便撒手不管。转眼间几年过去,儿子开销逐渐增加,而毛先生却拒不履行承诺。陈女士作为小毛的法定代理人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当初协议补付三年间的抚养费共计37万元。毛先生称当初为了离婚顺利才签订协议,没有考虑过这是笔不菲的费用。儿子如今只有几岁,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1万元,“高额”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陈女士的诉请也不符合正常生活水平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今毛先生离婚后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行为显属不妥。为维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毛先生按照陈女士的诉请一次补付儿子小毛抚养费37万元的抚养费。
案例三
我生病了,可以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吗?
梁某与程某婚后不久生下儿子小梁,不料小梁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护理。因种种原因梁某在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小梁由其抚养,父亲程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小梁由母亲抚养,父亲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支付之前小梁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57500元。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严重,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和专人护理。意识到经济压力一个人难以承受,同年9月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19万元。程某称自己收入有限,面对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和五万余元医疗费已倾尽全力,无力支付更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梁某作为小梁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小梁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梁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持续性特殊护理,尤其在其婴幼儿阶段护理工作更加特殊。因此,梁某提出的关于追加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程某作为小梁的父亲理应承担责任。根据小梁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程某已支付费用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追加程某向小梁支付2015年到2017间的护理费10万元。
关于抚养费纠纷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和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天价抚养费,支付义务方诉至法院要求调低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调低的必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
2、抚养费确定了还能追加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认定“必要”的情形主要包括: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实际需要的抚养费超过原定数额。法院一般会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追加抚养费数额,这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3、非婚生子女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必须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若父母本身因为年龄或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劳动,不具备正常收入条件,可参考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协商抚养费数额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孩子抚养费金额。待父母影响劳动收入的障碍消失,再行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形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让孩子依旧伴随着父母的爱健康成长,是每个家事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离异的父母也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按时探望孩子,离婚不失爱!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字:曹艳梅
图片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 邱悦
离婚赡养费怎么算
王金辉制图
案件回放
王静(化名)与张磊(化名)婚后生育一女果果,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果果与母亲王静一起生活,张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随着孩子的成长,花费逐渐增多,王静把孩子送到学费昂贵的私立幼儿园,并给孩子报了英语班、舞蹈班等兴趣班,因此她要求前夫张磊每月提高给付抚养费数额。但张磊表示,当时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双方经济差距较大,王静家境较好,自己家庭条件差,每月收入8000元左右,无法承担高昂的抚养费用,同时表示女儿可到普通公立幼儿园就学,但是王静坚决不同意。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静以果果的名义将张磊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学费、补习班、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共计1万元。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果果在私立幼儿园每年学费8万元,报英语补习班、舞蹈特长班分别花费2万元,而张磊的年总收入不到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他每月支付果果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抚养费给付内容及方式
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随着人们对教育的日趋重视,教育费用占据很大的份额,甚至超过日常生活费支出。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来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
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每月、每季度、每年、一次性等方式来定期支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一般判决按月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给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双方本着最大程度有利于子女原则可协商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可自愿负担较多费用,生活困难一方可适当少承担。
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从上述案例来看,张磊平均月总收入8000余元,法院按照其收入的比例确认每月抚养费为2500元。王静不得以私立幼儿园学费高为由要求张磊支付超过合理必要的抚养费用,但当张磊收入显著提高时,王静可以果果的名义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调高抚养费数额。
抚养费给付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截至子女十八周岁。超过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基于情感上的考虑通常会自愿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但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父母仍需履行抚养义务,一是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二是子女非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孩子先天性脑瘫生活无法自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孩子十八岁后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高校在读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相关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借助法律的制约来培养青年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促使青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得以立足。法官提醒,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教育费、生活费仍由父母承担。虽然父母仍将此视为自己的责任,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田硕宁 丁千里(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流程编辑:王宏伟
美国婚姻法离婚赡养费
为逃避抚养费隐瞒真实收入?
索要每月8万余元的抚养费?
称经济收入低要降低抚养费?
一些离婚案中,双方当事人
可谓对抚养费“谈虎色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由于夫妻离婚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2016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除了财产纠纷,96%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夫妻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究竟该怎么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抚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典型案例。
隐瞒真实收入逃避抚养费?
抚养费可不能少付
上海姑娘李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王先生。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后来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时常争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提出愿意抚养儿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儿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由她抚养,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两人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但王先生并不同意,他称自己回到东北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归李女士抚养,自己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工资为5000余元。
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等,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满18周岁为止,并补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只能证明他的基本工资,还有奖金津贴等收入并未如实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来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上海一中院根据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缴纳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余元逐步提升,从2018年10月起缴纳基数已经达到1.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王先生称他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但根据公积金缴费情况,他在2015年3月分居后,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了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自7000余元一直上涨至目前的1.1万余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并未秉承诚信原则。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是为人之本,他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抚养费,不是一名父亲所应作出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酌定的抚养费过低,应当予以调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
除了抚养费还应支付高额生活费?
不应无限增加一方负担
2008年,宋女士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先生(新西兰国籍)登记结婚,不久后,宋女士生下儿子。本该是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双方因年龄性格差异、文化观念不同等逐渐产生矛盾,最终在201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儿子随宋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自2016年6月起按每年5.5万美元支付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为止。
几天后,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黄先生除每年应支付儿子抚养费5.5万美元之外,还应支付宋女士及儿子移居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租房、日常开销及辅导班等共计每月人民币8.3万元。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黄先生付清了儿子的抚养费,但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她与儿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费用,要求黄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按每月人民币8.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费用。
黄先生认为,双方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会在2016年底带儿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亚,因此双方是参照儿子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的费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万美元抚养费的标准。同时在宋女士的要求下,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她与儿子移民澳大利亚前的半年内,由黄先生继续按照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币8.3万元生活费的条款。黄先生认为他已经按约支付了抚养费和生活费,不同意宋女士的请求。
关于生活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其他财产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售处理的约定,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黄先生的说法。经审查,黄先生应支付这7个月的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黄先生实际已经支付人民币56万元,故一审判决黄先生还应支付宋女士人民币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宋女士认为,双方并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活费的支付期限,且移居海外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她跟儿子也没有在2016年底前移民澳大利亚。根据约定,黄先生理应支付他们后来在上海期间的生活费用。
上海一中院认为,黄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及儿子的抚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和付出。关于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中对该期限未明确约定,但综合该案事实来看,如此高额的费用,不可能由黄先生无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居住在上海,怠于前往澳大利亚生活,若无约定期限,由黄先生长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确认该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当属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固定收入可以不付抚养费?
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张女士与赵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在2008年生下女儿。但好景不长,在女儿1岁多时,两人就因生活矛盾离婚了。2009年5月,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但自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没有付过抚养费,转眼间,女儿已经10岁。
2018年,女儿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补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3.9万余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抚养费,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女士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在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身体较弱,只能简单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无力再增加抚养费。对于张女士的辩解,赵先生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女士给的抚养费,而且张女士也很少来探望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张女士提出已经用现金支付了抚养费的意见,因为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随着女儿的长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均有较大增长,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合情合理。一审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800元。上海一中院认为,张女士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 察
抚养费判多少应多方考量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案件仍存在一些复杂情形。对此,上海一中院总结出一些相应的审理思路。
一是抚养费与教育费和医疗费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高昂,一般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承受,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如何判断子女的抚养费需要增加。当前,抚养权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不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原因较多,有孩子入学、出国、物价上涨、患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抚养费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额。
三是如何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近年来,支付抚养费一方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为理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此时需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清单等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在提出遭到退工的案件中,法院还要调查退工是否是支付抚养费一方自己主动提出的,是否存在辞去工作而逃避承担抚养费等情形。
四是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每月8.3万?抚养费也须“限高”
作者:王梦茜 | 图片来源网络 |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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