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逃债应如何处理,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桂君

  丁某和丈夫李某要做生意,于2008年9月底向胡某的丈夫陆某借款50万元。这年10月初,陆某因车祸去世,胡某知道丈夫在外有这笔钱,多次向丁某和李某催要,但对方推脱总不归还。为了避免胡某一再索要欠款,丁某和李某决定假离婚,两人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全部归丁某所有,而夫妻之间50万元的借款则由李某一个人承担。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胡某于2008年12月底向新沂市法院申请查封丁某、李某原先的一处房产,以抵偿欠款,但是丁某辩称,夫妻之间已有约定,欠款由李某一人承担,该房产目前为其个人财产,她对欠款不负责任,不得查封其房产。

  离婚时往往需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家庭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方法自行分割。可以由夫妻协商分割的财产中既除了财物以外也有可能包含债务,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夫妻往往以逃避现有债务的目的办理离婚手续,分割财产,将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夫妻财产属于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所以,这种隐藏着逃避债务企图的财产分割(特别是债务),有可能不会被法律认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又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处理债务的约定的,就应该就该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偿还。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些法律规定都使得离婚逃债的目的无法实现,即便离婚,夫妻双方应该承担的债务依旧需要由夫妻双方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丁某和李某的离婚很明显是出于逃债的目的,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即丁某名下,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陆某借钱给丁某和李某时是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用于生产经营,陆某借给丁某和李某的钱或许也属于胡某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陆某去世,胡某有权追讨欠款。丁某和李某通过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对于胡某而言是无效的,除非丁某和李某能够举证胡某或者陆某明知其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否则,丁某和李某即使离婚了分割了财产,也仍旧要对欠胡某的50万元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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