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黔高法[2013] 15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