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省离婚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上篇),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艺诺

  检索说明: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数据库

  2、关键词:离婚纠纷

  3、检索年份:2017年

  4、地域范围:贵州省全省

  5、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根据上述检索要素,共检索出987份判决书,剔除重复上传和内容有误的部分文书,最终以903份文书作为分析基础。

  特别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离婚诉讼的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因此,本报告分析的文书样本仅以互联网公布的案例文书为基础。同时因部分文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从而隐去了年龄、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时间等信息,本报告以能采集到的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

  本报告分上篇和下篇,上篇主要分析有关离婚和子女方面的问题,下篇主要分析有关财产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有关离婚方面的问题:

  1、男方、女方,哪一方更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在903个案件中,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共679件,占所有案件的75%;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共224件,占所有案件的25%。由此可见,四分之三的离婚案件由女方主动提出。现代女性在思想、经济方面更独立,在婚姻中不再处于附属地位,当对婚姻状态不满时,更愿意主动提出离婚。

  2、80后、70后仍是离婚主力军。

  从原告的年龄来看,在903个案件中,共有299个案件隐去了当事人年龄。在剩余的604个案件中,70后共194人占32%,80后共276人占46%,90后共70人占12%,其他年龄段的共14人占2%。70后,80后离婚案件共占78%,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军,特别是80后占46%成为占比最高的人群。70后,80后人到中年,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无论工作还是生活都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婚姻中也容易爆发矛盾,一旦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离婚纠纷。

  3、金婚、银婚,时间越长婚姻就越牢固吗?

  网络上常流传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用纸、布、金、银等介质来形容婚姻的牢固性。从统计情况来看,婚姻并非越长久越牢固,相反在452个没有隐去结婚时间的案件中,婚龄在15年以上的占32%,占比最高。在统计过程中笔者发现,有部分案件是在子女成年后发生,原告起诉的事实中均提到为了孩子隐忍多年、一直忍耐等情况。也就是说,传统观念中为了孩子维系婚姻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

  4、婚前同居行为普遍存在

  在903个案件中,存在婚前同居情形的共517件占57%。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婚前同居行为大量存在,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还习惯于按传统习俗举办婚礼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事人在同居生活后有些是生育子女后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同居时间从几个月到十多年、二十多年不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都按同居关系处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尤其在财产处理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虽然双方先同居后办理结婚登记,最终系夫妻关系,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问题,需关注到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同居期间还是在婚姻期间,时间不同后果可能会不同。当事人应正确认识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

  5、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在903个案件中有366个案件判决离婚占41%,537个案件未判决离婚占59%。

  6、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呢?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里,被告同意离婚占32%占比最高。由此可见,离婚纠纷案件能否顺利离婚,被告的态度仍然很重要。在一方首次起诉,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又无家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原告的离婚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如一方仍坚持离婚,可以再次起诉,在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里,2次或2次以上起诉占24%。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增加离婚的难度和延长离婚的周期。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占法院判决离婚理由的31%,占比仅次于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最为常见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被告是否同意离婚?

  通过对法院判决离婚理由的分析可知,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是影响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还统计了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是否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

  在903个案件中有614个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缺席审理且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案件按被告不同意统计)占69%,被告同意离婚的案件有279个占31%。与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数量(366个)对比,可以说明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仍有87个案件法院判决了离婚,前提是原告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8、要求过错赔偿难!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第6点我们分析了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其中被告具有过错情形的仅占1%。903个案件中有79个案件即9%的原告主张被告具有过错情形,但向法院要求过错赔偿的仅有8例,也就是说在原告主张被告具有过错情形的案件中也只有10%的原告提出了赔偿请求。再看法院的处理情况,79个案件中认定过错情形的案件7个占9%,没有一个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赔偿金额更无从谈起。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的原因有:没有认定过错情形、认定了过错情形但原告没有提出赔偿要求。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依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实务中要实现依然有较大难度。这一方面和当事人维权意识、证据的收据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法院对过错情形的认定持保守审慎的态度有关。以占比最高(88%)的家庭暴力为例,72个主张家暴的案件中只有7个案件主张赔偿,说明当事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不高。在统计过程中笔者还发现当事人虽然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只有少数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支持,多数当事人只有陈述而无证据。在当事人提供了证据的案件中,又因为证据存在的瑕疵(例如报警记录经常记载的是家庭纠纷报警而未详细记录家暴的情况)或无法形成证据链(例如只有证人证言或照片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而难以得到法庭的采信。笔者也注意到在部分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提供了照片、病历、报警记录等相对完整的证据,法院仍未认定家暴。以上原因造成了在实务中46条所规定的权利难以实现。

  二、有关子女方面的问题

  1、子女人数方面,二孩已成主流。

  在903个案件中有1个子女的案件共263个占29%,有2个子女的案件361个占40%,有2个以上子女的案件共163个占18%,无子女的案件116个占13%。由此可见二孩家庭已成主流。

  2、抚养权归谁?

  在涉及到抚养权的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有103个案件占51%,子女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案件有60件占29%,子女抚养权双方都有的案件有40个占20%。

  3、抚养费给多少?

  抚养费以每人每月所得金额计算,在法院明确了抚养费的案件中共有45个案件抚养费金额在500元以下占38%,金额在500-1000元之间的案件有35个占30%,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有2个占2%。总体来看,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偏低。笔者注意到,有30%的案件,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放弃了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笔者认为,即使一方放弃了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也不妨碍在特定情况下(如:子女产生大额医疗费、物价明显上涨等)女子要求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以上是本报告上篇分析的问题,在下篇中将分析离婚纠纷案件中有关财产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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