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当事人曾某某(65岁)因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11000元,曾某某多年前丧偶,由其独自将一儿一女抚养成人,但儿女并未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导致曾某某无力支付医疗费,该费用由曾某某向亲戚处借款进行支付.现曾某某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独居一处,因病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但其每月退休工资仅1600余元,根本无法承担此项费用,需要儿女支付赡养费解决生活问题。
法院判决:
一、被告曾某甲(儿子)、曾某乙自2017年8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赡养费6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曾某甲(儿子)、曾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支付5500元给原告。
律师观点: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一般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追偿金额都不大,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伤害是巨大的,对于子女的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所以,作为子女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传递正能量。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所谓“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指被赡养人家庭月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关于最低生活标准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可以在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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