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高某;被告:赵某。
原告高某、被告赵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居,2014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15年2月7日生育长子高某甲,2016年9月3日生育次子高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6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告的母亲赵某丙与被告的父亲赵某丁系亲兄妹,即原告的母亲系被告的姑母,被告的父亲系原告的舅父。
原告诉称: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原、被告婚姻无效;儿子高某甲、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赵某未应诉答辩。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原告主张抚养儿子高某甲、高某乙,被告支付抚养费,由于被告赵某至今下落不明,可确定高某甲、高某乙由原告高某抚养,抚养费根据本地实际可确定由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每人200元为宜。判决:(1)宣告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项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高某甲、高某乙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每人200元抚养费,至高某甲、高某乙独立生活止。
【裁判思路】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审查时首先应当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为准。如果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
2.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既可以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可以确认宣告。
3.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告知其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形作为判断标准,以《婚姻法》第10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5.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且对确属无效婚姻的,不得允许当事人撤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6.对于确属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当事人撤诉。但原有导致婚姻无效事由已消除,则婚姻关系转为有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7.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实现宣告婚姻无效的目的:(1)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2)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3)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8.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逾期其申请将不予支持。
9.对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情形,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
……14.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对《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如在起诉前已经消除的,应驳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
八、无效婚姻诉讼中,哪些情况可准许申请人撤诉?民诉法关于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能否适用?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若在审理中发现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原有导致婚姻无效事由已消除,则婚姻关系转为有效,此时,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示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对于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出现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婚姻关系是否无效。若无效则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而应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若有效则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九、当事人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告之婚姻关系无效之事实,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对当事人仍坚持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1驳回离婚诉请;2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被告。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
●婚姻法中哪些情形可以构成无效婚姻
●哪些情形导致婚姻无效
●什么情形下婚姻无效
●哪些情形婚姻属于无效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婚姻无效
●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了
●婚姻法中哪些情形可以构成无效婚姻
●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