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怎么办?
裁判观点:
1、公司不得以对外使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签订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只要公司知晓对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认可其效力的,则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同样具有约束力。
案例1:薛XX与山东兴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兴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
裁判观点: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兴X公司作出的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兴康公司的公章印文虽然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经鉴定,与兴X公司向相关国家机关报送的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亦认定兴X公司在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款保证合同》上使用了与该公司备案公章印文不一致的公章。以上事实可说明兴X公司实际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一枚,兴X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虽然案涉担保函上没有时任兴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的签字,但加盖了刘X的个人名章,刘X本人对该名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陈X旺在二审期间关于其私刻兴X公司公章和刘X名章的陈述,因其本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又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兴X公司提出的其在诉讼阶段出具案涉担保函与常理不符的主张缺乏依据,并不能证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故兴X公司关于案涉担保函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建议:公司在经营中,建议使用的唯一的公章,并应加强对于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专门印章的管理,杜绝在对外签订的文书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印章的情形,否则可能会留下签订合同上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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