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一些问题,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毅志

  中国自1996、2012年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来,取保候审制度极大地发挥了其优越性,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法律规范过于粗糙,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义——即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二、续保问题

  高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三、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具体的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四、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

  宣布取保候审有的认为应当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有的则认为应当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五、保证金交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该条规定设立的保证金担保,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旨在应用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确保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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