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协议书模板 双方,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模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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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

土地纠纷中,若碰上外人不讲理,尚可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然而,当面对自家蛮不讲理的亲人,情况就复杂得多,情感与利益相互交织,令人左右为难。外嫁女李姐便深陷这样的困境,在继承父母土地经营权时,与哥哥嫂子产生了诸多纠葛。村委会和村里人都认为李姐家庭条件不如哥哥,肯定赡养老人付出有限。可李姐夫妻两个人不善言辞。认为孝顺父母不用到处去说。村里的人都不知道。因此对李姐有诸多看法。

李姐为了赡养父母辞去工作。社保中断,自己以后生活没有了保障。自己土地承包费也在父母社保卡里。父母所有的卡和存折都由哥哥保管。村委会的领导又和人际关系强的哥哥关系不错。李姐面对诸多困难将如何维权呢?

李姐土地纠纷困境剖析

李姐和女儿的土地与父母确权在一起。父母在世时,将土地交给李姐耕种,虽未签订协议书,但李姐一直以给予父母粮食等作为回报,直至父母离世。此时,户口已迁至城里的非农业哥哥和嫂子,见土地承包费有利可图,便提出平分土地收益,并主张土地经营权证作为父母遗产应由大家共同保管。李姐体谅哥哥嫂子对父母的赡养,同意平分收益,还在哥哥要求下,签订了共同保管土地经营权证的协议。

但后来李姐咨询律师得知,土地经营权证由自己保管更为合理,毕竟证上有自己名字。可当她想与哥哥沟通拿回权证时,哥哥却以已签协议及有证人为由拒绝。李姐担忧哥哥利用人际关系将户口非转农,进而更改土地经营权证名字。而自己仅有复印件和照片,一旦哥哥得逞,村委会可能不理会自己补办权证的诉求,自己日后生活将失去保障。李姐因照顾父母失去工作,再就业困难,土地经营权对她至关重要。

李姐可采取的应对之策

1保持冷静避免激化矛盾

李姐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冷静,切不可因哥哥的态度冲动行事,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与哥哥沟通时,需克制情绪,避免激烈争吵,以免破坏亲情关系,让事情更难解决。可选择合适时机,平和地再次向哥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担忧。

收集和整理证据

李姐需梳理并补充现有证据。现有的土地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照片是重要证据,能证明她在权证上的权益。同时,她可收集自己赡养父母的相关证据,如与哥哥轮班照顾父母的记录、邻居或社区关于她赡养行为的证明等,以此说明自己对家庭和土地经营的付出,为后续可能的协商或法律程序提供支持。另外,寻找父母将土地交给她经营的相关证人,如当时知晓此事的亲戚、村干部等,强化自己对土地经营权的主张。

偿试再次协商

基于冷静的态度和收集的证据,李姐可尝试再次与哥哥嫂子协商。向他们详细解释土地经营权证保管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表明自己保管权证并非想独占权益,而是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后续土地经营的顺畅。若哥哥坚持以协议为由拒绝,李姐可提出重新审视或修订协议,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双方权益,比如明确土地收益分配和权证保管的具体细则,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

借助基层调解力量

若协商无果,李姐可向村委会反映情况,申请调解。村委会熟悉村里家庭情况和土地状况,在调解中能发挥重要作用。李姐应向村委会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和自己的诉求,请求村委会依据事实和村规民约进行调解。若哥哥在村里人际关系强,村委会可能有所顾虑,李姐可强调调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表明自己只求公平处理结果。同时,也可申请乡镇司法所介入,借助专业法律调解人员的力量,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考虑法律途径

若基层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李姐应果断考虑法律途径。鉴于哥哥主张土地经营权证是父母遗产存在法律认知错误,土地经营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遗产可随意继承分配。李姐可咨询专业律师,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土地经营权证的保管权以及对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防止哥哥恶意篡改或销毁相关证据。同时,若担心哥哥利用关系影响司法公正,可关注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要时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李姐虽面临诸多困难,但只要坚定依据法律和事实,冷静应对,合理运用各种途径,仍有很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与哥哥嫂子的土地纠纷。

各位读者难道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就应该受富人的欺负吗?试问那些占自己亲人便宜人的小人你过得心安理得吗?哪些重男轻女的老人。你们的晚年会幸福吗?善良不是软弱,不反抗是顾念亲情?朋友们倘若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你们身边。你们会怎么做?支持李姐维权的在评论区留言。

土地纠纷政府部门不解决怎么办

“感谢你们不厌其烦的调解,我们对结果很满意。”三原法院西阳人民法庭联合镇司法所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巧妙化解涉土地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4年开始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80㎡建设用地占为已有,并在上建设钢构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2022年原告要求被告腾还被占用土地,但被告却置之不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张敏法官受案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发现对于土地使用权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所以该案的重点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为使得案件快速合理的得到解决,张敏法官联合西阳镇司法所共同对该案进行调解,首先对土地使用权归属进行追本溯源,经过首轮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占用期间的相关费用。其次,对地上物建筑处置问题分别征询双方意见,发现被告想要继续使用钢构棚,原告对于土地不能让被告使用的意愿也并不强烈,张敏法官遂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当事人分别阐述自己的需求,互相听取对方的意见,经过一番沟通,张敏法官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最终找到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法,通过租赁方式由被告继续使用土地,最大程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实现了土地利益最大化。

土地纠纷往往时间跨度长、问题错综复杂、权属模糊难辨。三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与司法所开展合作,详细了解情况,收集佐证材料,开展联合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三原法院将继续提升与司法所合力解纷优势,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切实解决群众难题,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土地纠纷请律师打官司要多少钱

央视网消息:据“阳春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31日,广东阳春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7月29日7时52分许,合水镇发生一起因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致2人死亡1人受伤。接报后,警方立即前往处置,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医救治,全力抓捕犯罪嫌疑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池(男,56岁,阳春市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受伤人员罗某尧 (男,62岁,阳春市人)经救治暂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 央视网

土地纠纷对方不讲理怎么处理

鲁法案例【2025】11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同为某村村民。该村将土地分包给王某后,经某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王某享有的承包土地中一级地与张某父亲张某甲的承包土地东西相邻。2007年张某在其父承包土地上建住宅楼一栋,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2007年4月22日,王某、张某达成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在公路南建住宅楼一栋,其基础部分东南角地下部分占王某面积约半平方米左右,王某同意张某永久占用;双方建楼房都不留滴水檐,今后互不追究,互不影响;将来王某建楼房挖基础时,靠近张某楼基础开挖,张某不得阻拦。因张某在其楼房东墙以东靠近东北角的墙根处倾倒煤灰、垃圾,原告王某以被告张某倾倒的煤灰、垃圾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经王某申请,法院对涉案争议承包土地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证,因张某已在其父的承包地上建住宅楼一栋,而诉争承包土地的北至已经搭起路崖,某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王某虽到场,但均未明确指出争议土地分界点的确切位置和固定标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张某在其楼房东墙以东靠近东北角的墙根处倾倒煤灰、垃圾,王某以张某倾倒的煤灰、垃圾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如果张某倾倒煤灰、垃圾的行为妨害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但前提是王某对涉案争议土地享有明晰、无争议的权利。故对本案诉争土地的边界进行确认是正确处理本案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而王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的西至界点目前无法确定。本案中王某主张张某住宅楼东墙以东的土地系其承包地范围,故张某是在王某的承包地上倾倒煤灰、垃圾,而张某则主张其系在自家承包地上倾倒煤灰、垃圾。因此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双方实际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存有争议。本案作为排除妨害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法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解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据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可在依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后,再行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在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情形下,一方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于因土地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而言,要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其前提显然应当是看原告对其主张的土地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原告对其主张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在该土地上倾倒煤灰、垃圾显然属于侵权,原告据此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并恢复原状。如果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被告享有,那么被告在该土地上倾倒煤灰、垃圾并不属于侵权。因此,对于此类涉及土地的排除妨害纠纷,其作出实体处理的前提应当是涉案土地使用权能够明确而不存在争议。但本案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确认并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而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其确认应当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只有在经过法定程序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确认后,人民法院才能对相关的排除妨害纠纷加以正确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于像本案这样的因土地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双方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应当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一旦人民法院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即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理,将来即使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经法定程序予以明确后,根据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就无法再次起诉。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保留了原告对于排除妨害的诉权,原告在将来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确认后可以再次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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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刘晓辉
来源:张店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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