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伪证据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作伪证如何量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小

作伪证据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作伪证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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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劫难逃》

—— 带你了解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在劫难逃》是一部最近大火的轻科幻悬疑剧,该剧讲述了刑警队长张海峰因女儿遭遇意外死亡,深受重创,混沌度日,却不料卷入了一起连环杀人案中。然而,迎接他的不仅是复杂莫测的凶案真相,这起连环杀人案与女儿的意外相关,还有层层叠叠的时光陷阱的故事。

随着剧情的无限反转,小伙伴们的大脑也在飞速运转,接下来让小编带领你们了解了解剧中出现的法律知识点——作伪证。作伪证的后果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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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发展

在画廊凶杀案的剧情中,刘雨奇应杜朝阳之约,去西西弗斯画廊谈生意。生意谈完,刘雨奇和特别助理刚刚离开画廊,杜朝阳就遭到了反派赵彬彬的杀害。为了找回落在画廊里的东西,刘雨奇去而复返,在案发现场与凶手赵彬彬撞了个正着。然而,面对警方的调查,刘雨奇从容不迫、谎话信手拈来,他表示自己一不认识赵彬彬,二没有在案发现场见过其他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就其感知的事实如实作证,向公安机关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凶手进行辨认,以利于侦破案件。

刘雨奇的行为已经属于作伪证,那么是如何定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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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伪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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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作伪证情节较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依然会面临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当事人要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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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生里很多选择没有机会可以重来

有些后果一旦铸成无法挽回。

来源:内蒙古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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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杭锦旗人民法院

作伪证如何处罚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近日,西安中院审理了两起案件,两名当事人因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详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一审第三人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及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两起案件的一、二审中,宋某某、李某某就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的前后陈述存在矛盾。因为二人的夫妻关系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否清偿完毕,于是法官向两名当事人询问理由,二人始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在法官向其多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二人仍然没有如实陈述。最终,在法官向二人出具调取的婚姻登记资料后,二人才承认作了虚假陈述。宋某某、李某某夫妻未遵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致使两起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继而作出不当判决,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同时,因为二人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新的案件产生,历经一、二审及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因《民诉法》进行了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西安中院对宋某某、李某某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民事制裁。该二人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作出检讨,自觉履行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综合:西安中院、陕西高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作伪证立案标准

为私吞前妻财产,唆使母亲在法庭上作伪证,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因妨害作证进了监狱。经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郭某与纪某于2017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关系尚好。2018年4月,因公司需要,纪某带郭某母亲贾某到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预留自己的电话号码。后该账户一直由纪某使用支配,用于收取其公司的经营款项。

2019年2月,李某通过郭某向纪某借款100万元,由郭某通过该账户向李某转账并出具了借条。2021年5月,纪某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郭某、李某,称该笔借款多次催要未果,要求郭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郭某、李某辩称与纪某不存在借贷关系,该账户为贾某所有,纪某不享有卡内资金所有权,并提交伪造的虚假还款转账记录。

之后,纪某申请追加贾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郭某指使下,贾某当庭陈述涉案借款为其本人出借,与纪某无关,且借款已还清、借条当场撕毁。纪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讯问,贾某承认该账户为纪某实际支配使用,纪某借给李某的钱与自己无关,郭某也对其指使贾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调解,李某与纪某达成协议,李某向纪某道歉并将欠款及利息一次性还清。莱西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在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于2024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郭树合 吴淑范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法不能认定为作’伪证’!‘’

依我之见: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说谎,即虚假‘’当事人陈述‘’,无论刑事或民事均不能叫‘’伪证‘’。

为什么当事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不能认定为作‘’伪证‘’呢?

因为言词证据中的‘’证‘’,即是‘’证人证言‘’主要指的是非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是指了解案件情节的‘’第三人作出的证言‘’,提问者所述的‘’伪证‘’法律上指的是证人(第三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作提供虚假的言词证据。

因此,作为证据种类的划分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即根据我国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陈述‘’己经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不能与第三人的‘’证人证言‘’混为一谈,即使经法庭调查是假话也只能叫当事人虚假陈述,也不能错误的认定为作‘’伪证‘’。不然,也就混淆了‘’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作为参与诉讼的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证据效力的本质区别;

同时,当事人的虚假言词陈述与证人作伪证在法律责任上也有根本区别,比如在刑事公诉案件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愿如实供述,而不能指控被告人犯伪证罪,也更不能为此强迫被告人供述,不然以被伪证罪为由强迫被告人陈述之行为也就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而为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提供借口,所以,当事人虚假陈述不能被指控构成所谓的‘’伪证‘’,否则,将当事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认定为作‘’伪证‘’是违法的丶在法理上也是荒谬的。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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