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质押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
二是生效要件。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押中,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是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二、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样吗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一样的,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成立方面,质押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一般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也就是说,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质押的标的、质押的范围、质押期限等关键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质押合同即告成立。比如,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相关质押事项并签字确认,此时合同成立。
生效方面,质押合同的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质押合同而言,一般需要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例如,动产质押需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中某些权利需办理登记手续,如以股权出质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只有完成这些法定程序,质押合同才生效。
综上,质押合同的成立侧重于双方合意的达成,而生效应满足法定的交付或登记等条件。
三、质押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质押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其一,合同形式。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
其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要素完备。
其三,生效要件。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押中,以汇票、支票等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四,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五,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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