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刑法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世铭

刑法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刑法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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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故意伤害罪是第几条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款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原创 天媒工作室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故意伤害罪,顾名思义,是针对主观上明知自己的非法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设定的罪名。就像诗里说得:“打人骂人易,劝人休却难。不识饶人处,急水下高滩”,故意伤害罪最重处罚可以达到死刑,不啻于高处摔落粉身碎骨。纵观各个国家刑法,其所要求的伤害程度虽然千差万别,但基本上轻微伤乃至是淤青等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就像很多年前的电影《刮痧》,讲的就是刮痧后的淤青引发的虐待案的冲突。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所说的伤害与其他国家刑法中规定的伤害程度是截然不同的,我国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是刑法中要求的故意伤害罪的伤害,因此我们国家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也就与其他国家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伤害故意有所不同了。在我国,只有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鱼龙混杂,案件事实也是迥然相异,但这一切都可以用我们在办案中用了几十年,有可能将来继续用下去的那几句概括总结: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某某殴打被害人某某致轻伤。这些争执纠纷中绝大部分的起因基本上不会像——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这般具有诗意,而是在“你瞅啥”与“瞅你咋地”的简单对话与无法按捺的无明火腾腾中迷失了自我。



在我国,“你瞅啥”与“瞅你咋地”与继而可能发生的问候双方亲眷等行为,只有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侮辱罪,一般性的恶语相向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很多人在口沸目赤、攘袂切齿时,很难再理智的做到君子动口不动手,而是鲁提辖附身,在被害人脸上开起油酱铺或者彩帛铺。鲁提辖路见不平没有一声吼就了事,而是三拳打死了镇关西后一拍屁股溜之大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不能期待提辖大人会考虑他自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现在如今耳目下是法治社会,故意伤害他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在审查故意伤害案件时,发自内心的希望所有案件像我们概括案件时亦或者像案例分析中那般清晰明了,某某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如何殴打某某何部位致轻伤。但很多时候,我们的理想很丰满,但案件中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言却要比理想丰满了许多。一千个人心中一千个哈姆雷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证言事后的表述也会千差万别、大相径庭,再没有任何其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想有条不紊丝丝入扣的做到抽丝剥茧,还原案发现场发现事实真相却并非易事。故意伤害案件事实还原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案件定性与法律适用的对错。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个或者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存在着不同处理结果,这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乃至公平正义的怀疑。



张明楷老师说我国的故意伤害罪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个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但现实困难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不足,法律是由条文构成的,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不可能涵盖故意伤害中行为的所有情况,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也导致了各地法治环境、法律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相关知识理论、加强交流,跳出守旧的思维模式的限制,不断提高我们业务水平,高质高效的办理我们经手的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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