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调查算刑期吗,留置权如何实施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安一

一、留置调查算刑期吗

留置调查不算刑期。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的一种,其目的在于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而刑期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限,例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这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调查阶段的措施,后者是对犯罪的惩处结果。留置主要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获取证据等,与正式的刑事处罚没有直接的计算关系。

二、留置权如何实施

留置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留置财产的前提。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寄存物等。这种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等原因。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了应该偿还的时候,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 通知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履行债务,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 处置留置财产。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是否限定合同

留置权通常与合同存在密切联系,但并不完全限定于合同。

一方面,在许多合同关系中存在留置权的适用情形。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运输合同里,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可留置运输货物等。这些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一方不履行支付等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另一方面,非基于合同关系也可能产生留置权。例如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管理事务中涉及的物进行管理后,如果被管理人不支付管理费用等合理开支,管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能享有留置权。所以,留置权虽然在很多合同情形下适用,但也有超出合同范围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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