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xx高科产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函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欣可

致安徽xx高科产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函

安徽xx高科产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贵公司租赁的位于xx区xx东路南侧区政府北面xx花园小区一层商铺十间,使用面积为548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开设连锁超市。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关于租金部分条款现已到期。现就2008年——2013年租金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参斟后予以答复。

1.关于租金条款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部分第3.1条规定,出租方认为显示公平。该条规定,2008年—2013年租金应按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确定是不符合出租方利益的,最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且涨副很大,而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对房屋物价指数并没有明确列项,如果套用其他物价指数标准,显然会损害出租方利益,不利于双方协商解决该部分租金。

2.作为出租方在出租房屋时首先考虑的是该处房屋的收益率。出租方该处房产按现市价价评估应在1.2万元/平方米左右,548平方米应约660余万元。如果按照10%的收益率估算年收益率也应该在66万余元。如果按照银行同期五年固定利率算,一万元一年利息576元,660万应为38.016万元。而如果按照租赁方的核算标准,显然会严重损害出租方的收益,也不利于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发展。

3.该处房产位于xx区人民政府西侧,东侧紧邻京九线最大的编组站,随着xx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以该处房产为中心的商业圈逐渐形成,人气也越来越旺,贵公司在该处的投资也会得到更大的回报,出租方的房产无论市值还是租金都会有极大升值空间。

综上,为了更好的和贵公司长期友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合作理念。出租方在尊重事实,客观科学的基础上,要求2008年—2013年,前两年每平方米有19元提高到29元,后四年双方在以后的补充协议上,参照客观情况另议。

此致

出租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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