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怎么判刑,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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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
“小心我告你诽谤!”这句话因为一部电影的爆红迅速走红,成为了不少人与朋友玩闹之时脱口而出的话,但是“诽谤”其实是一种刑事罪名,如果真的对他人造成的诽谤,行为人需要面对的是刑事处罚,所以看似玩笑,实则不可玩闹。
究竟什么是诽谤罪?构成诽谤需要受到什么惩罚?相关案例可以给出准确的答案。
案例:
黄强是太仓市一家私营公司的总经理,年轻有为,每天需要处理的文件有很多。2002年8月份,一个素未谋面的男子突然走进了他的办公室,一开口便是:“黄总,你家大业大,我吃口饭都困难,你能不能借50万给我?等我做生意发了财一定双倍归还!”
黄强对于这位不速之客十分惊诧,他们俩根本就没有见过面,突然提出这种要求实在无理,于是黄强当时便表示了拒绝,随后让下属将他赶了出去,甚至直接报警,警方对这名男子进行了教育批评。
这名借钱的男子名为杨宇,是黄强一位女员工的男友,他被轰出去之后感觉颜面扫地,十分愤怒,一直都在找机会报复黄强,而他的女友也觉得他做事情太没脑子和过于疯狂,人品也有问题,直接与他分手,这更加刺激了杨宇。
2002年11月18号凌晨,杨宇鬼鬼祟祟地走到了黄强公司的大门外,随后又辗转走到了员工宿舍大门外,后半夜他还去了一趟镇政府和镇菜市场,回家的时候十分得意,没想到九点不到就被警方带回了警察局。
他在上述四个地点的门口都张贴了好几张大字报,大字报上的内容大致为黄强与自己3名女员工都有不正当关系,并且与其中一名女员工还已经有了私生子,给另外两名女员工的家属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杨宇扮演的角色就是其中一名女员工的男友。
他利用大字报来对黄强进行“声讨”,希望他能与杨宇的“女友”分手,还他一个平静的生活。这些大字报对于黄强来说造成的影响较大,因为这种纸张出现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势必会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当人们看到这些大字报时,不会追究真假,这必然使得黄强的声誉受到影响。
正因如此,黄强即刻安排人员将这些大字报全部取下,第一时间报警请求对杨宇进行处理,并以诽谤罪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对其进行刑事处决。
杨宇写在大字报上的内容全部是自己道听途说而来,他认为黄强在公司与女员工关系暧昧已经是公司上上下下都知道的事情,黄强与女员工有私生子也不是空穴来风,所以他只是在陈述事实,并不是在凭空捏造,不愿意认罪。
《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的定义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构成此罪的首先要件就是有“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并且故意散布的事实,而这一行为必须要足以对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两者缺少其一便不构成诽谤。
从杨宇的行为来看,他只是道听途说了一些八卦信息,接受审讯时他自己也称并不清楚消息是否属实,在此基础上对不实信息进行加工并传播,已经有极大的主观恶意。
黄强身为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名誉非常重要,杨宇虚构信息传播,已经对他的名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所以他已经构成诽谤罪。法院在审理之后,按照《刑法》规定对其处以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黄强确实与几名女员工有染,并且与其中一人有私生子,对杨宇与女友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他就不是在散布虚假信息,不构成诽谤罪。不过在公共场合张贴大字报闹事也有寻衅滋事之嫌,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并不会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杨宇真的认为黄强做了这样的事情,只不过将这件事情当作聊天的谈资和朋友说起,也不会对黄强造成诽谤,因为首先他没有主观恶意,其次他也不是在捏造和虚构事实故意传播,没有对黄强造成大范围内名誉上的损害,所以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通常有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除此之外也还包括在公共场合用言语进行虚假信息的传播,在互联网时代,在网络上编造假话对他人进行不实信息的传播也是诽谤。
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是需要当事人向法庭告发才会受理的一种罪,如果受害人自身没有提出上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种案件。也就是说黄强如果没有主动报警并上诉至法院,相关部门并不会主动追究杨宇的责任,除非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行为人的做法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民愤等等。
在个人案件中,“情节严重”就是指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很严重,比如名誉受损,心理受到创伤最后自杀、精神失常等等,达到这种地步时,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语:
“诽谤”二字都是言字旁,本质上就是利用各种各样的语言使他人名誉和人格受损,所谓祸从口出,所有人都一定要谨言慎行,否则就要为自己的不谨慎买单。
诽谤罪一般判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吗
故意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要被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处五天以上到十天以下的治安拘留,但是,诽谤他人已经构成犯罪的要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不管诽谤他人是否已经犯罪,肯定诽谤的这种行为是需要对被诽谤人进行民事赔偿的。
一、故意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二、网络恶意诽谤他人怎么判刑?
1、会构成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由此来看,故意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也是分成两种,一般情节比较轻微的诽谤行为是会按照五天以下的治安拘留500元的罚款处罚的,可是只要构成诽谤罪,因为当时的这种一时冲动的做法就要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了,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一句,生活当中说话做事都要注意分寸。
诽谤罪是民事还是刑事
--- 彭小办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立案标准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文/编辑 by 彭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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