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与乙(男)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在2007年时乙男为了结婚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60平米的一套楼房,甲女也为其付款4万元,产权登记在乙男名下。婚后乙男为表忠心,自愿与乙签订了婚后协议,约定乙男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2011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同意离婚,但乙男不同意分割自己名下的房产。
争议焦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效力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乙名下的房产各占一半。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该婚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在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占一半产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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