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福建省厦门市某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下派张某驾驶救护车拉载护士与医生执行急救任务;
救护车行驶至交通路口时,驾驶员张某为赶时间,闯越红灯,不慎与詹某高速驾驶的出租车碰撞;
事故造成救护车与出租车受损,且张某、詹某及两名医护人员、一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
交通警察赶到现场后,查明事故原因及车辆属性后,鉴于救护车的特殊性,无法对责任进行认定!
交警部门建议双方对损失的赔偿承担等争议问题,可以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责任认定与损失承担分配。
那么类似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具体如何进行认定?所谓的特殊车辆优先通行权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
的?法院面对此种事故一般会怎么样进行审理裁判?
(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
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
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
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
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因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
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当予以消除,并免予行政处罚。
以上法律法规,对类似救护车范畴的特殊车辆进行了驾驶规定。也就是所谓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那么法院会对类似本事件的涉特殊车辆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评判,请看下方:
法院裁判
行人及其他民用车辆应当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事务的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予以警示其他道路参与者;
本案中,救护车虽在执行紧急任务,但未开启警报器与标志灯具,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而驾驶员与行人
未及时避让救护车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最终,判定救护车方承担30%损失赔偿责任,出租车行人方承担70%责任;
侯律解析
风险规避:
不论行人还是民间车辆遇到特种车辆应当及时避让,不出意外只要发生事故可能就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的赔
偿责任;
即使因为规避特种车辆发生其他交通违章行为,也不必担心,基本上每个地市都有对这种特殊情况的规章保
护,即如果发生违章如被电子警察拍照,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诉消除处罚;
事故应对:
如果真的不幸,与特殊车辆发生事故,那么应当尽快进行取证;
首先确认对方车辆是否开启警示用具,是否在执行公务或者紧急任务;
其次记录对方的车牌号,随后查询该车辆是否真正属于特种车辆,有无进行依法备案;
最后不要忘记确认车辆驾驶人员有无车辆驾驶资格;
确定了以上情况,可以最大程度的免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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