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权益类信托产品有优先级和劣后级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岚佳

  2019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九民会议纪要”),文件第七章专章提到了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下面我们了解一下结构化信托关于信托受益权分级的约定以及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承担广义的补足义务的常见形式的内容。

  一、结构化信托关于信托受益权分级的约定

  结构化信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种形式,常见于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中,房地产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产品中亦多见。

  结构化信托的特点是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计,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不同的风险。

  以受益人的权利顺位划分,结构化信托的受益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部分结构化信托亦有中间级受益人,或称夹层受益人的设置,因中间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一样,分配顺序上在优先级受益人之后,因此中间级受益人也可归于广义的劣后级受益人范畴。至于中间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也可参照劣后级受益人的情形进行判断。

  信托文件(在营业信托的语境下一般是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通常约定,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优先于劣后级受益人,在优先级受益人根据约定取得分配后,劣后级受益人才有机会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在此种安排之下,劣后级受益人需承担较大风险,但也可能取得更多收益。优先级受益人风险较小,接近于获得固定收益,但不排除因信托财产大幅贬损而承担损失的可能,不是绝对的固定收益。

  二、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承担广义的补足义务的常见形式

  实践中,劣后级受益人负有的广义的补足义务的约定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可概括为如下几种常见类型:

  1、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劣后级受益人需在特定情形下负有追加信托资金、“补足”信托财产的义务。该种安排常见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信托文件通常约定劣后级受益人应在以全部信托财产计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平仓线时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平仓线。劣后级受益人的这一义务又称“补仓义务”。当劣后级受益人不补仓时,相应产生限制买入、减仓、平仓的后果。请注意,虽然未履行“补仓义务”,但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合同约定的继续履行情形,而不是未补仓的“违约责任”,换个角度看,“补仓”是劣后级受益人/委托人的一项权利。“补仓义务”不属于“对优先级受益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义务。另外,该义务的履行对象是信托财产,往往由受托人向劣后级受益人主张,且发生在信托存续期间而非清算分配后,也不必然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应属于九民会议纪要第90条适用的范围。

  2、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有补足义务。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计划分配清算后,如优先级受益人所获分配金额低于约定金额(通常为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则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的义务。

  3、在信托合同以外,劣后级受益人与优先级受益人签署差额补足等协议,约定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差额补足义务。劣后级受益人(也可能是其关联方)与优先级受益人签署差额补足等协议,约定在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获得分配后,若所获分配金额低于约定金额(通常为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及预期收益),则劣后级受益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又称“差补义务”。

  实践中,上述第2种情形比较少见,主要存在早期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大多数此类产品的信托文件并无差补义务的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在信托文件之外自行达成差额补足等协议,信托公司对此往往不知情,这也符合信托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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