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陆续有群众向公安分局报案,反映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虚构其妹妹施某的从业经历,通过微信、传单及口口相传等途径进行宣传,以投资私募基金、入伙有限合伙企业,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投资到期后无法兑付,骗取报案人巨额资金,公安分局于2019年1月10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5日,对实际控制人施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2019年5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杨某、张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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