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务犯罪律师|挪用公款不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指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那么挪用公款不还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首先要分清挪用公款的不还,是“不能还”还是“不想还”。

  “不能还”是指行为人想归还但客观上没有能力归还。如生意亏了,被骗了,破产了,没能力还了。此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

  “不想还”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如掩盖自己的还款能力,隐匿、转移被挪用的款项,或拒不说出挪用款项的去向,甚至死猪不怕开水烫,‘你判吧,判了我就不还了’。此属“拒不返还”。

  “不想还”和“不能还”这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既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思想的不同,也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最后行为人构成的罪名也将不同。

  “不想还”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由开始的挪用变为想永久占。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大,从而构成了贪污罪。

  “不能还”说明行为人的主观上只有挪用的故意,而非占有的故意。不能还是因为客观原因的存在,不能还了,还不了了,想还,但属心有余而力不足。不是主观上不愿意还。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即便最后行为人一分钱也还不了,此也只能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也不能因公款未还而不问缘由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要非法占有公款,认定构成了贪污罪。否则,就属客观归罪。

  说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情节不同、行为人的手段不同、行为方式不同,结果可能有异。故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仅供参考。

  注:以上分析是假定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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