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子女到了要成家的阶段,买房便成了大部分普通家庭的忧虑。
对于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的子女而言,并没有经济实力独自或者夫妻共同去购买房屋。
在这“高房价”的重压下,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屋也越来越常见。
但是,父母的钱也是用尽汗水和泪水辛苦换来的,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经济实力来资助子女,这其中有的父母可能还会为了资助子女买房向亲戚朋友们借钱。
那么,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就一定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吗?
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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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婚后考虑孩子未来读书的学位问题,准备购买一套学位房,但因双方刚参加工作不久,加上有了新生命需要大笔开销,自身并不具备购房的经济实力,于是向父母求助,B父母给B转账150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剩余房款由A与B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购房不久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离婚。
A主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系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B主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系借款,该房产应扣除父母支出的首付款后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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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
至于父母出资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所要解决的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时,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
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因此,该条款并不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的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
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往往都是几十万、几百万,这可能是父母一辈子的心血。父母资助子女购房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断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总而言之,不能将父母的出资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
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在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负担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属于单务合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因此,赠与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主张款项系赠与一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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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此可见,一般民事事实,其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可见,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高于一般民事事实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房屋的首付款150万元由B父母支付,双方对此无异议,双方所争议的是其法律性质问题,A认为属于对双方的赠与,B认为属于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前述分析意见,A比B负有更高的证明义务。因双方均未能举出明确的书面证据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故应采信B所主张的“借款法律关系”。
二、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对子女成家立业给予帮助,是中国目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父母支付给子女的每一笔款项并非天经地义都是赠与,更非赠与给双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在确定为赠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在“对单方的赠与”与“对双方的赠与”之间作一规范,而非简单地排斥了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分析,应采信B的主张,认定150万元首付款属于借款,因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故属于A与B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该房产按照评估价扣除150万元借款及剩余银行贷款后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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