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2025,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房产纠纷 编辑:时瑶一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2025,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土地使用权可在以下情形下收回: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有如下: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原《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就有规定,即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另外在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后划拨。实际上包涵着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划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含义。二、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又根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需要规定了到期出让土地的收回,原《土地管理法》中“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属处罚性收回,应另作规定或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本条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如下: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未到期的出让土地,经过政府批准都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城市旧城改造中遇到的难题。实际上旧城改造中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是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调整。当然由于旧城改造中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而相对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数量就要减少,甚至有一些还需外迁。这需要在制订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就作了规定,并且还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关于这类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国家将不予补偿。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因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需要使用,则交回国家。因划拨土地不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也不予补偿。如果单位需要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对土地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理。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这与上一种情况不同之处在于单位还存在,但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对这部分土地不再需要使用,国家应当将这部分土地收回。按规定这部分土地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的,也将不给予补偿。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对用地单位的权利的剥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来讲,除第三种情况按合同规定外,其他都应由收回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如果是单独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如果是为公共利益等建设项目用地收回的,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同时报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经依法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本法规定,为公共利益和旧城区改建涉及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予以补偿。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各城市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法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可以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也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村里有权把土地收回吗

村里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收回农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内土地属于农民自己所有。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一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五、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你的宅基地使用权;(一)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1.村民所建的房子倒塌两年后,仍没有重建,村集体应回收其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2.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再想建房子的时候,需重新申请宅基地。

六、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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