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是不是把借条原件收走,复印件借条能否作为证据

债权债务 编辑:顾婉钰

一、法院开庭是不是把借条原件收走

法院开庭并不一定会收走借条原件。

在庭审过程中,为证明借贷关系等相关事实,当事人通常需出示借条原件供法庭及对方当事人质证。质证结束后,法院有可能基于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借条原件作为重要证据需留存归档以保证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方便后续审查核实,可能会收走借条原件,并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收到的证据名称、数量等信息。

然而,如果法院已对借条进行充分审查,且有复印件足以满足案件审理需要,同时能够保证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也可能允许当事人自行保管借条原件。尤其在一些简单案件或者已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情况下,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法院开庭就会收走借条原件,具体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安排。

二、复印件借条能否作为证据

复印件借条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证据。

从证据规则角度看,原则上应提交证据原件,原件具有最强的证明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复印件借条也能发挥证明作用。

若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如原件丢失、损毁等,且能提供合理理由,同时有其他证据佐证,复印件借条可能被法院认可。例如,有与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此时复印件借条可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然而,如果仅有复印件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法院可能难以仅凭复印件借条认定借款事实。因此,复印件借条具备作为证据的可能性,但证明力大小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三、借条约定仲裁要先仲裁吗

若借条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有效,那么在发生纠纷时通常要先进行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包括: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明确、选定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等。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当因借条产生争议时,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若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等,那么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所以,关键在于审查借条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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