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共有人无权处分2025,共同共有人无权处分
法律客观: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因无权处分而订立合同具有的效力:(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借给乙作临时装饰之用,乙擅自将该油画出售给丙。丙在乙处曾见过该画,误信该画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该画,则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甲只能请求乙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可以进行交易的动产,对于不动产来说,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法律主观: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一般属于无权处分;但事后得到共有人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处分。如果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无法追回,共有人可向出卖方请求赔偿。
二、共同共有无权处分怎么应对
法律分析: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卖共有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的,可以作无权代理处理;而对于一个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则可以作为无权处分,适用中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还是无权代理
法律分析:共有人单一处分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四、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的后果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共同共有一方无权处分吗
如果要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同意的,共同共有一方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说,该条规定是《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中存在问题最严重的一条。虽然有学者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明确指出了问题的存在,但非常遗憾的是,立法者没有能够避免错误。
首先有必要简单地谈谈关于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物享有权利。根据按份共有的性质,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享有排他的,专有的处分权。任何其他共有人都不可能享有这种权利。所以关于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的处分,如果是在整个共有物的层面上进行的,由于会涉及所有的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所以也必须得到所有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而不能采用多数决的方法。因为多数决的方法,原则上只可能存在于一个以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内部,而按份共有人之间并不形成一个共同关系,他们完全是分别地对物权的某一份额具有一种具体的归属关系。所以第97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的时候,采取多数决的处理方法是一个错误的规定。
为了纠正对于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同时又不违背该条的明确的文意,可以这样来解释第97条:从原则而言,按份共有人自己保有对其份额的专有的处分权,其他共有人不得进行处分,如果其他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按份共有人在与其他共有人形成按份共有关系的时候,依据第97条,被视为同时授权那些占共有物的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行使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为了该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处分,并且必须把处分的结果转移给该共有人。如果单个的共有人不同意这一法律上的默示的处分授权,他可以通过与其他共有人的特别的约定来排除这一法定的授权。当然,在这种解释方法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某物是基于客观事件(比如无法区分主物与从物的附合)而产生共有关系,那么当事人就无法排除这一法定的授权。
六、共同共有无权处分怎么应对?
法律分析:
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卖共有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的,可以作无权代理处理;而对于一个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则可以作为无权处分,适用中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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