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2025,学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归责原则

刑事辩护 编辑:蒋熙子

一、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2025,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原则;3、学生与学校均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学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归责原则

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即有过错的要适当承担责任。有人说既然是“适当”承担责任,怎么还会有“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在校发生的损害全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并非绝无仅有。如前所述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危险教育建筑、教学设施致学生损害。在出现危险教学建筑、教学设施致危害而学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过错完全在学校的,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由于学校校舍倒塌将正常上课的学生砸伤;学校围墙倒塌将正常行走的学生压死、压伤;学校的运动器械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学生受伤等。另一种情况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完全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学生的伤害,如有的教师因学生的轻微缺点而亲自动手打、用脚踢学生致学生伤害的;有的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让其他学生打他;有的教师侮辱不听话的学生,让学生吞吃苍蝇,造成学生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因对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师追偿。拓展资料: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要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即有过错的要适当承担责任。有人说既然是“适当”承担责任,怎么还会有“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在校发生的损害全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并非绝无仅有。如前所述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危险教育建筑、教学设施致学生损害。在出现危险教学建筑、教学设施致危害而学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过错完全在学校的,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由于学校校舍倒塌将正常上课的学生砸伤;学校围墙倒塌将正常行走的学生压死、压伤;学校的运动器械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学生受伤等。另一种情况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完全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学生的伤害,如有的教师因学生的轻微缺点而亲自动手打、用脚踢学生致学生伤害的;有的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让其他学生打他;有的教师侮辱不听话的学生,让学生吞吃苍蝇,造成学生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因对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师追偿。

2、部分过错的承担部分责任。在有些时候,学生在校造成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有学生自身的因素,有外界的因素,也有学校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部分过错的,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几个学生分成几伙互相背着蹬仗玩,当一人倒地后另外几个都跑过去压在上面结果把下面的学生压伤。在这起伤害中学校有教育管理不严的过错,和几个学生一起承担了各几分之一的责任。

3、由于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有些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几个原因的集合而形成的,各方面有过错的应由各个方面共同承担责任。如一个小学生在下课后要将自己带的透明胶带断开,便让后面坐的同学帮助,后面的同学用小刀一挑,结果把前一个小学生的眼睛弄伤了。在这里就既有两个小学生的不慎,又有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太小的学生不宜用小刀,应该只让用铅笔梭之类,在这种混合过错中应该由各方共同承担责任。

4、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的活动要受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但教师毕竟是教育和管理者,不是托儿所的阿姨,不可能把每个学生都象婴儿那样抱在怀里。学生对自己应当理解和了解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要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在某中学的体育课上,学校安排了两个教师进行辅导,符合教学要求。但在进行排球活动时,学生不慎把排球打到院墙外。学校规定不准翻越围墙取球。但几个学生却自行决定由两个托举,一人翻越,结果越墙后摔伤。经法院审理,认为学生对翻墙可能造成摔伤的结果应该有所认识却仍然去做,对摔伤结果应该由这几个学生承担责任。

5、扩大了损害的应该由扩大损害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在前例中,在起初的发生伤害过程中学校没有过错,本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在伤害发生后,学校有责任立即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治疗。但是,在发生伤害后,在场的老师却未能及时将学生送医院进行治疗,而是用很长时间到处找摔伤学生的家长,结果耽误了治疗,使学生的伤害更重,痛苦加深。对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此部分承担部分责任。

6、这种过错应该是一种故意或者过失,且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如果仅仅是一种造成伤害的因素,则不应承担责任。比如学校放学后,老师离开了教室,学生之间打架,造成了伤害,应该按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应简单地认为只要没有离开学校,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教师在场却不进行制止和劝阻,也不安排其他学生排解,甚至表示放任的态度:“打吧,看谁能打过谁?”结果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有些损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些损害看不出明显的过错,或者说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公平原则。如在一次运动会前,一个小学生为了给运动会做准备,而去自己搬动一个鼓架,结果鼓架倒后将其砸伤。为了鼓励学生热爱集体的精神,学校对其承担了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以称为补偿为好,既便于接受,又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四、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则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学校不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是

法律分析: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六、学生人身损害事件的归责原则?

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即有过错的要适当承担责任。有人说既然是“适当”承担责任,怎么还会有“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学生在校发生的损害全部是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并非绝无仅有。如前所述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危险教育建筑、教学设施致学生损害。在出现危险教学建筑、教学设施致危害而学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过错完全在学校的,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由于学校校舍倒塌将正常上课的学生砸伤;学校围墙倒塌将正常行走的学生压死、压伤;学校的运动器械有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致学生受伤等。另一种情况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完全不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学生的伤害,如有的教师因学生的轻微缺点而亲自动手打、用脚踢学生致学生伤害的;有的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或者让其他学生打他;有的教师侮辱不听话的学生,让学生吞吃苍蝇,造成学生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在这些情况下,虽然有时因对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学校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犯罪的老师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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